沙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日期:2008-07-01 10:4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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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办〔2008〕65号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沙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沙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基本原则

(五)预案启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防、预警、监测、报告

(一)森林火灾预防

(二)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三)森林火灾监测

(四)人工措施影响天气

(五)森林火灾的报告

四、应急处置

(一)分级响应

(二)扑救指挥

(三)扑火原则

(四)扑火安全

(五)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六)信息发布

(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火灾案件查处

(二)灾后恢复

(三)火灾评估

(四)工作总结

六、综合保障

(一)物资储备保障

(二)应急资金保障

(三)后备力量保障

(四)预案演练培训

七、附则

(一)说明

(二)预案管理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四)预案解释部门

(五)预案生效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福建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省、市、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本预案。

1.辖区持续出现高火险天气,且森林火灾不断发生,有可能大范围蔓延的;

2.发生森林火灾延烧时间长达3小时以上,受害面积100亩以上,火情难以控制;

3.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乡(镇、街道)、村居民居住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

4.森林火灾危及重要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5.火场跨越县-市级行政界限,火势危险性较大的;

6.火场面积较大,且有不断蔓延危险,需要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

(四)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部门配合。各部门应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3.以人为本。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4.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认真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各项预防、扑救、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五)预案启动

当出现需启动本预案之情形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分管副县长)或副指挥(县林业局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意见,经县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部门应快速响应,按照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1.人员组成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 指 挥:县林业局局长、县人武部军事科科长

值班主任:县防火办主任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委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广电局、县气象局、县公安森林分局、县供电有限公司。

2.工作职责

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各乡(镇、街道)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灭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在本预案分级响应中另行规定。

(二)县防火办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负责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扑火物资调配、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林业局。

三、预防、预警、监测、报告

(一)森林火灾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高火险天气,及时发布野外用火禁令;加强经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火灾隐患的检查监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计划、有防范地组织开展农田林缘可燃物烧除,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维护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范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全县森林火险预测预报体系建设。组织各乡(镇、街道)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预案的通知》(沙政办〔2006〕65号)的要求,开展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工作。县气象部门应及时提供信息,县电视台应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配合,在天气预报栏目中播放高森林火险天气预警信号;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加强火场天气的监测,适时提供火场气象信息。

(三)森林火灾监测

及时接收全省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全天候掌握辖区内林火发生及动态变化,并通过森林防火网络系统发送到基层。

(四)人工措施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趋势,协调省、市气象部门针对重点火场情况制订人工措施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五)森林火灾、火情报告

1.当辖区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报告30分钟内,应将火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县防火办报告,再由县防火办逐级向市防火办报告。

2.当火灾扑救中发生人员伤亡时,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应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防火办报告,同时迅速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上报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3.当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防火办在核实情况后,应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报告:24 小时内本县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亩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严重伤亡的森林火灾;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严重威胁居民居住区或重要军事、通信和电力设施的森林火灾;跨县级行政区域且火势危险性大,需市里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应急处置

(一)分级响应

III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超过3小时未灭且扑救困难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亩以上的;火场边缘邻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且扑救困难的。应急处置措施为: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1)一位副指挥坐镇指挥。

(2)及时与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联络并会合,指导事发地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扑救工作。

(3)发出通知,部署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工作。

2.县防火办

(1)加强值班力量,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2)实时掌握火灾扑救情况。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政府报告情况。

(3)召集有关人员会商火情,分析火情发展趋势,研究防范与扑救措施,提出火灾扑救的意见建议。

(4)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3.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扑救。明火1小时后未灭的森林火灾,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乡(镇、街道)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和包片挂点领导到场指挥扑救;明火3小时后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县包片挂点领导应到场指挥扑救。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当地人民政府办公室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后勤保障人员向前线扑火队员运送饮用水和食物,安排后续扑火队伍赶往火灾现场。

II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6小时后尚未扑灭的,受害森林面积达200 亩以上的森林火灾;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3小时后尚未扑灭的;火场面积较大、有继续蔓延趋势且危及重要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的;有关部门、单位除做好Ⅲ级响应所述各项工作外,还应当做到: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1)县防火指挥部指挥坐镇指挥。

(2)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扑救工作。

(3)发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紧急通知,对重点区域或重大火灾扑救工作作出决策,发布扑火救灾的各项命令。

(4)火势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调集人员赶赴火场进行现场指挥。

2.县防火办

(1)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灾情。

(2)组织协调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采育场等单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3)组织森林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森林火灾案件侦破,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

(4)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做好准备,随时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工作。

    I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12小时后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受害森林面积达500 亩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火灾中造成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且火灾尚未扑灭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6小时后未扑灭且有继续蔓延危险的;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或烧毁重点林区居民点以及重要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已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害森林面积较大,且有继续蔓延危险,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Ⅲ、Ⅱ响应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当做到: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1)指挥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

(2)由指挥或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部署扑火救灾工作。

(3)召集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指挥部协同指挥,并协调辖区有关单位组织人员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2.县防火办

(1)迅速联系沟通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和通报火情。

(2)实时掌握重、特大火场的信息情况,分析研究火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提出遭受森林火灾危及的林区居民地、重点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应急防御建议。

3.其它有关部门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县政府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的决策和部署,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全力支援扑火工作。

(二)扑救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在火灾扑救中,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重,扑火前线指挥机构的级别随之提高,应坚持由上至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三)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严禁村民无组织自行上山扑救;严禁组织老、妇、幼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四)扑火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高度重视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高效”的扑火原则。扑火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掌握火场地理环境和火情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开设阻火隔离带和实施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在扑火中要做到“三不三应”,即:进入夜间,对情况复杂的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人员开设火路,待凌晨气温低、湿度大的有利时机组织力量突击扑打;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组织专业队伍突击扑打;在复杂危险的地形条件和火情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作战,应组织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严防发生事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居住地周围,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五)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专业(半专业)扑火力量为主,组织动员当地林业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武警三明森林支队梅列大队和县内武警内卫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

(六)信息发布

1.辖区重、特大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2.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七)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案件查处

查处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案件,县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应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当地及时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查处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灾后恢复

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供电、通信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对因灾受损的电力、通信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林业部门要及时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等相关工作。

(三)火灾评估

火灾损失情况,由县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测量和统计评估,并及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四)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和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工作总结。

六、综合保障

(一)物资储备保障

县、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各自的行政区域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以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二)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的经费,按《福建省财政厅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三)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装备100 人的骨干扑火队伍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应对重、特大森林火情。各扑火队伍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四)预案演练培训

为保证本预案的实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七、附则

(一)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县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评估,并视情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中牺牲的人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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