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08-06-23 16:55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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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2008〕260号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沙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沙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沙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辐射事故所具有的突发性和危害性,应急响应的复杂性,及其政治、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敏感性,为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大力协同,将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辐射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减少环境事件的中长期影响,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形成快速反应能力。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扩散的特点及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是《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组织体系如图: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县人民政府

 

 

 


                     信息上报              信息上报       

县各有关部门门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提供协作支持 

                                                                  

县辐射事故应急

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环保局

县公安局

县卫生局

县财政局

 

 


2.1.1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⑴贯彻执行国家辐射应急的方针政策和辐射应急工作要求;

⑵负责向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或事件;

⑶建立全县辐射应急响应网,组织制定沙县辐射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⑷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组织环境监测站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场外应急响应中由环保局负责的其他任务;

⑸组织参加辐射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练习;

⑹配合上级组织事故调查,审定造成环境影响的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⑺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响应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2.1.2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担任。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⑴组织宣传、贯彻国家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应急工作要求;

⑵制定并及时修订辐射应急响应方案,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

⑶配合上级完成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信息资料的接收,配合上级完成应急期间传递应急通报、通告、工作报告的起草,配合上级组织事故调查和环境监测;

⑷组织参加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习、练习;

⑸完成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的其它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定期向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2 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维持社会治安,协助环保、卫生部门隔离和封锁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疏散转移受害人群,协助环保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县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和辐射卫生防护药品的准备、管理和发放;负责事故发生时公众(包括撤离安置人员)的健康管理和防病治病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人员辐射剂量测量、控制和管理;负责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消除公众恐惧心理。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和救助装备、物资的资金保证。

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

2.3 放射源使用单位的职责

⑴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⑵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报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⑶在辐射事故应急时,确定事故规模和可能的影响范围,统一指挥本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⑷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

⑸自觉做好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3.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3.1应急准备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急响应工作应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得到兼容,并做好相应准备。

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由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入应急状态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自动转入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项应急准备工作:

⑴建立事故应急值班制度;

⑵配合县环境监测站定期进行常规监测,积累本县环境放射性水平的资料,包括天然放射性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浓度、γ空气吸收剂量率以及各种环境介质中总放射性水平等。

3.2辐射应急组织的启动

事故的责任单位在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上报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报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上报县政府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请求提供指导和支援。

3.3辐射应急组织应急期间工作联络原则

⑴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⑵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4应急响应程序

辐射事故的应急状态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种状态:

第一种状态:源或放射性物质确认处于设施内部(或运输容器内)或一个环境位置清楚的小范围内,且源未发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只有轻微的局部弥散。

第二种状态:源或放射性物质完全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或源的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已波及至大面积环境范围。运输高辐射水平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B型货包严重丧失其屏蔽性能时,亦属于此种应急状态。对这类应急,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并在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支持下进行应急响应。

当辐射事故发生时,应急部门的应急响应实施程序如下:

⑴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县政府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报告;

⑵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配合环境监测站开展工作,负责将监测结果向上级上报;

⑶接收并向上级转交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

⑷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⑸应急期间执行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

4.应急终止和恢复

4.1 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4.1.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已得到控制,现场已经或即可恢复到安全状态。

采取并将持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污染,保护公众安全,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以引起的辐射降至最低限度。

4.1.2应急终止程序

辐射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辐射应急负责人批准,报生态环境部应急办核准。

4.2 应急终止恢复工作

㈠视辐射污染事故具体情况,将放射源或残留放射性物质尽快恢复到安全状态;

㈡对辐射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做好区域去污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工作;

㈢估算事故受照射人员的个人和群体剂量,对事故定性定级;

㈣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产生过程,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找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㈤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㈥根据实践的经验,对应急响应方案和执行程序进行修改;

㈦应急终止后,辐射应急办向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向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报告。

5.现场应急装备保障

为做好应急工作,要装备辐射防护衣具,相应防化装备(服装、器具等)预备。

环境监测组配备1套便携式采样器具、监测设备随时待命,1套精确应急分析仪器随时启动,辐射防护服、器具各两套。

负责人:环境监测站站长。

现场监察组取证设备(1部数码摄像机,1部照相机,录音机)配备齐全。辐射防护服、器具各两套。

负责人:环境监察大队队长。

6.培训和演习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以及在应急期间执行任务的辐射管理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一次全面的初始培训,具体任务包括辐射防护基本知识、防护措施和干预原则及干预水平、核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核应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参加省、市组织的应急演习,通过应急演习,可以实现下述多种重要功能:

⑴检验应急计划是否有效和适应当时的情况,有关人员是否训练有素并处于待命状态。

⑵为所有在一起接受培训的人员提供一种机会,并解决各有关部门之间协作的所有问题。

⑶培训和演习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必要时需根据演习的结果修订应急方案中不切实际或尚可改进之处。

7.附则

7.1辐射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改

根据本辐射应急响应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应急实施程序。

为了提高本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根据国家应急管理法规的变化,各职能机构的变化及其它有关情况和实践经验等,及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审评和必要的修订。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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