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答复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11号代表建议的函

日期:2024-07-10 16:20 来源: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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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忠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协调解决西郊村历史遗留问题的议案》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们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关于解决西郊新村拆迁安置办证问题 

  2008年以来,区政府(原县政府)分三次批准提供西郊新村安置用地200亩,其中国有划拨土地90亩,使用集体土地110亩,现用地范围内已基本建设完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三明市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明国土资综〔2016〕148号)规定,申请不动产权登记所需材料中暂缺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备案材料相关材料,不符合不动产权登记条件。建议街道和村委会指派专人,协调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我局将全力配合并积极指导做好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二、关于解决留地安置用地及工业用地问题 

  经我局核实,根据沙政〔2007〕163号、沙政〔2009〕169号及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37号等文件精神,西郊村留地安置用地总面积为79.2亩,已供23亩,现西郊村留地安置保障房用地指标剩余56.2亩。 

  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沙政〔2009〕169号)文件精神,留地安置用地应根据各村实际人均耕地面积适时按比例供地,人均耕地面积≤0.3亩时供地40%;人均耕地面积≤0.2亩时供70%;人均耕地面积≤0.1亩时供100%。请西郊村根据以上文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以便确定留地安置供地规模。 

  按照沙县区城市发展规划及西郊村村民代表意愿,确定留地安置供地规模和选址后,由西郊村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后,再行实施留地安置用地供地事宜。 

  领导署名:宁贵勇 

  联 系 人:罗光椿、胡慧萍 

  电话号码:1385 0814696、150 59017171

                                

  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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