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局关于 答复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54号提案的函

日期:2024-06-13 16:34 来源:沙县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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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士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在中学学校周边修建自行车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不宜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儿童因为年龄小,生理和心理条件均不适合骑行电动自行车,处置险情不当而易导致交通事故。为确保学生上、放学路上安全,学校建议学生无驾驶证不骑行电动自行车。

  目前,我区有两所高中,沙县第一中学和沙县区金沙高级中学。沙县一中、沙县区金沙高级中学校园前面已有设置自行车停放区,我局将建议学校,安排值日教师指导学生有序停放自行车,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停车区都在校园(红线)外,我局也将咨询区市政、规划等相关部门,能否在校园前面搭建简易自行车棚。

  领导署名:颜瑞潭

  联 系 人:王国宝

  电话号码:0598-5855821 

 

  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局

  202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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