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答复区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59号提案的函

日期:2023-05-19 17:49 来源:三明市沙县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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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人社函〔2023〕21号

黄凤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企业与员工赔偿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对于您反映关于五险一金的工伤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并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合理的监管理赔款,保护企业员工的基本利益。我局历来十分重视社保基金的安全监管并依法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员工因工意外受伤或伤残,企业为员工办理企业工伤保险的理赔时,若当事双方对基金赔付的拨付方式协商一致,可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核后与当事双方在《三方协议》共同签章确认,《三方协议》严格依照省、市社会保险经办规程办理,所列基金款项当事双方均已清楚知悉,基金款项拨付对象均依当事双方真实意思指定;对于基金赔付之外的工伤待遇款项,可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或经劳动仲裁依法调解达成共识后,由企业按照协商或调解的金额在约定时间内另行支付给员工,若企业未按期履行支付约定款项的责任,员工可通过司法渠道诉讼解决。因此,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程序公开、过程透明、款项明确、意愿真实,我局目前没有发现工伤保险基金理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基金赔付之外的工伤待遇款项,可由企业与员工协商或调解确定赔付金额,该赔付金额系当事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存在企业欺骗员工的行为,若企业出现违约行为员工也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对于您反映关于员工过度要求企业赔偿的问题,并建议相关部门保持公正原则,杜绝无赖无理的要求。我局历来十分重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工作,一直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企业投保工伤保险后,员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由工伤基金和企业按照相应项目和标准进行赔付,而企业为员工另外投保商业保险后出险的,可由商业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合同确定的受益人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理赔,理赔的款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商业行业规则。同时,《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政文〔2012〕71号)和《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第三人原因造成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等待遇支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人社〔2014〕12号)等文件对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和工伤基金支付办法均有规定,对于工伤基金和商业保险理赔项目的重叠部分,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文件没有规定的扣除项目,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商业保险合同赔付给受益人。因此,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目前没有发现员工过度要求企业赔偿的情况。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工伤保险理赔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变化,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不断提升劳动保障服务水平,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欢迎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局的工作,共同推动我区人社工作的发展。

  领导署名:曾文礼

  联 系 人:张欣华

  电话号码:0598-8862719

 

 

  三明市沙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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