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沙县区金古小学东侧A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三明高新区管委会:
你们上报的《关于要求审批三明市沙县区金古小学东侧A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沙自然资地〔2022〕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三明市沙县区金古小学东侧A地块2231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三明市沙县区金古小学东侧A地块2231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出让地块位于三明市沙县区金古小学东侧,四至范围为:东至凤凰路、西至与金古小学间规划道路、南至水东路、北至道路,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土地面积:22312平方米。
(二)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服用地。
(三)土地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自出让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1.6(且>1.0),该指标包含出让地块内除底层架空以外所有的地上建筑面积,其中商业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另地下建筑面积单列且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仅作为停车、人防和消防等设备用房,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得作为住宅或商业使用,若作为经营性用房等使用应计入容积率。
(五)建筑密度:≤25%。
(六)绿地率:≥30%。
四、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须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要求,同时高层日照间距不小于1:0.6,多层日照间距不小于1:0.8,低层日照间距不小于1:1.2。
(二)建筑须在出让红线图中建筑范围线内布置,同时需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198.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108.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9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
(四)建筑设计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五)高层建筑裙楼顶必须进行高档次屋顶花园设计。
(六)小区内所有建筑的层高设计不得低于2.2米(斜屋面除外)。
(七)小区的规划场地标高为黄海高程114.0米至119.0米(设计和建设时不得超出)。
(八)受让人须统筹考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在建筑顶层预留不少于1处信息通讯基站的位置。
(九)受让人须在小区底层位置建设建筑面积合计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场所(可在架空层、景观亭等位置),并配置乒乓球台、棋牌桌等设施。
(十)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设计,组织好内外交通,避免人流、车流相互干扰。
(十一)停车位布置应考虑人流、车流方向,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停车位数量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以上停车位须设计在出让用地范围内,所需停车位数量的80%须设置在地下室,地下室汽车停车位须按照要求设置电表及插座,地上充电停车位比例不低于4%,地下充电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
(十二)地块东侧与凤凰路相邻,建筑设计必须充分考虑道路沿街城市景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沿街建筑裙楼及人行道须以石质板材装饰,建筑须以高档材料装饰。
(十三)夜景及景观方案须专项报批。
(十四)地块沿水东路和凤凰路侧建筑阳台须封闭。
(十五)地块建设须实行雨污分流,管线下地,并设室内配电房。
(十六)小区须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
(十七)小区内须设置统一的信报箱。
(十八)小区须实行电子化物业管理;小区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十九)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中共三明市委政法委等5部门《关于推进三明市“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政〔2019〕52号)的有关规定,出让地块应按“智慧安防小区”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报经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二十)受让人须自行负责出让用地范围内包含挡墙、护坡、照明等所有建设工程。
(二十一)受让人须按照使用便利的原则,在建筑底层设置2处快递服务场所,建筑面积合计≥50平方米,并按单元设置智能信报(快件)箱。
(二十二)受让人须按照使用便利的原则,在出让用地范围内相对独立的位置,设置3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每处用地面积≥35平方米。
(二十三)受让人须在地块内负责配建一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垃圾分拣点及公厕,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无偿移交给沙县区政府有关主管单位管理。
(二十四)受让人须高档次完成出让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含地下管网)、停车场、绿化、夜景(建筑轮廓)、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五)地下室电梯前室入口须高档次装修(瓷砖或大理石等)。
(二十六)出让地块有关征迁安置的要求:
1.受让人需在地块内无偿提供39套、建筑面积不少于4600平方米的征迁安置房给沙县区人民政府,由沙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用于安置;
2.受让人无偿提供的征迁安置房具体建设方案应在报批前先征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同意,在项目开发的首动区中建设,房屋类型为电梯房,原则上应集中安排在2~3幢住宅楼内,提供符合条件可供选择的房源不少于50套,由被征迁安置户优先选房。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和数量为:120平方米的房屋35套、100平方米的房屋4套,套型面积包含公摊,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约定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均价7313元/平方米由被征迁安置户另行与受让人结算;
3.受让人需确保无偿提供的征迁安置房在2024年6月20日前交付给被征迁安置户,其交房标准与普通商品住房相同。如逾期交付,受让人应按照《原沙县林产化工厂房改房征收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的规定直接向被征迁安置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直至交房为止。征迁安置房列入小区物业统一管理;
4.受让人需按市场价格开具无偿提供征迁安置房的购房发票或涉税证明(开具到被征迁安置户名下),并负责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十七)根据《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例无偿提供社区配套用房的实施办法》(沙委办〔2010〕25号)的规定,受让人须缴交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资金人民币34万元,该款项在地块出让成交后3个月内缴清,具体由三明市沙县区民政局负责。
(二十八)受让人须在出让地块内独立布置或结合裙楼集中布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该设施沿小区外围应有独立对外出入口,其中地面一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另配置用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所,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设施交房标准与普通商品房相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无偿提供给三明市沙县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发票及相关税费由受让人承担,其价格参照开票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十九)无偿配建住宅的有关要求:受让人在地块内无偿配建住宅的具体建设方案应在报批前先征得三明市沙县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同意,配建住宅应与商品住宅同步开发建设,配建住宅应集中在1~2幢电梯楼内,每套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10~120平方米(面积包含公摊),按单元从上往下布置,中间不得间断,该单元布置后仍不够的,应在相邻单元从上往下布置,最终移交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竞报的无偿配建住宅建筑面积,交房标准与普通商品房相同。配建住宅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无偿提供给三明市沙县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并负责开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发票或涉税证明(如涉及开票及办证的税费须由受让人承担)。
(三十)受让人无偿配建(提供)的建筑面积均计入容积率。若无偿配建(提供)给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建筑实际面积超过约定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列入容积率核算、不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
(三十一)日照分析及测绘(包含容积率核算)均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成果。
(三十二)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十三)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十四)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第一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十五)出让公告约定受让人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不计算分期缴款的利息;若受让人未按约定缴纳每期土地出让价款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三十六)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完成“三通一平”的净地(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地块交付标高为黄海高程122.5米,“三通”以出让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三十七)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三十八)受让人须按规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十九)竞得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沙县区的,须另在沙县区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开发企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由该开发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十)竞买申请人之间不得私下串通,采取“围标、串标”等非法方式排挤其他竞买申请人、干扰拍卖活动、破坏公平竞争、谋取不当利益等。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竞买申请资格或竞得人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并将该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今后禁止参与沙县区土地资源交易市场出让活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十一)受让人应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省、市、区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四十二)规划和建设须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不具备竞买资格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拍卖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竞价规则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
(一)拍卖出让起始价:人民币5500万元,并由区政府设拍卖出让底价。
(二)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100万元。
(三)竞价规则:
1、地块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拍卖出让,设定最高限制价为人民币8200万元;
2、竞买人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价的,按价高者得(且不低于拍卖出让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增价幅度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整倍数,最高竞价轮次为54轮;
3、当竞买人的报价达到最高限制价后,不再接受更高报价,有其他竞买人愿意接受该最高限制价的,则竞买方式转为竞地块内无偿配建住宅建筑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竞买人每次竞报无偿配建住宅建筑面积应为不少于120平方米的整倍数,竞报无偿配建住宅建筑面积最高者为竞得人,成交土地出让价即为最高限制价。
(四)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3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七、出让的组织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住宅用地出让稳控预案经批准后,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与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三明市沙县区金古小学东侧A地块2231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
八、其他事项
其他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3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本出让方案三明高新区管委会、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此复。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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