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C1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日期:2021-12-09 16:11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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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局、金沙管委会:

  你们上报的《关于要求审批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C1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沙自然资地〔2021〕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C17地块4894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C17地块4894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出让地块位于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其四至范围为:东至福建省华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西至空地,南至挡墙,北至道路,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土地面积:48941平方米。 

  (二)土地用途:工矿用地—工业用地(通用设备制造业)。 

  (三)土地使用年限:50年,自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1.0且≤3.0。 

  (五)建筑系数:≥40%。 

  (六)绿地率:≥10%且≤20%。 

  (七)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四、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项目须符合《金沙园一期北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受让人须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并与周边道路、管线设施相衔接。 

  (三)出让地块用于建设标准厂房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居住、商务、商业等非工业用途。 

  (四) 在符合规划、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和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的情况下,标准厂房可按幢、层、间分割办证、分割转让,其最小单元建筑面积应≥300平方米(面积包含公摊);分割后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注明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五)标准厂房的买受人应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为自然人,买受人应在三明市沙县区办理有关企业(组织)的注册登记、纳税登记;买受人不得改变建筑原使用性质。 

  (六)标准厂房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 

  (七)项目须根据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实施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的规定进行投资和建设,出让地块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1782万元/公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人民币8722万元。 

  (八)环保要求:项目须符合产业园规划环评及周边企业的相容性要求;项目须办理有关环评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项目建设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关法律要求。 

  (九) 竞得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三明市沙县区的,须另在三明市沙县区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并由该企业进行项目的建设。 

  (十)出让成交后,拍卖人(出让人)与竞得人(受让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出让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五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 

  (十二)项目开工竣工期限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 

  (十三)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作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定金可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十四)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价款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每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十五)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十六)受让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十七)受让人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扣除由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价款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十八)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要求、标准厂房的分割办证和转让等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管委会会同区政府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监督、审核、认定。 

  (十九)竞买申请人之间不得私下串通,采取“围标、串标”等非法方式排挤其他竞买申请人、干扰出让活动、破坏公平竞争、谋取不当利益等。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竞买申请资格或竞得人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并将该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今后禁止参与三明市沙县区土地资源交易市场出让活动。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三明市沙县区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竞买资格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 

  (一)出让起始价:人民币750万元,并由区政府设拍卖出让底价。 

  (二)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 

  (三)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2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七、出让的组织实施 

  经区政府批准的拍卖出让方案,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C17地块4894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 

  八、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49号)、《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本出让方案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管委会会同沙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此复。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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