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生态新城金泉路南侧F-10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你们《关于三明生态新城金泉路南侧F-10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沙自然资新城〔2020〕11号)悉。经研究,同意三明生态新城金泉路南侧F-10地块6998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三明生态新城金泉路南侧F-10地块6998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拍卖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拍卖出让地块位于三明生态新城金泉路南侧,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道路、西至金港路、南至规划道路、北至金泉路,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拍卖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以69989平方米为计算基数)
(一)土地面积:出让土地面积69989平方米,其中配建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面积≥27530平方米。
(二)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零售商业为主,兼营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其他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九年一贯制学校)。
(三)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教育用地50年,自出让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2.1(且>1.0),该指标包含出让地块内除底层架空以外所有的地上建筑面积,计容总建筑面积≤146900平方米,其中商服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另地下建筑面积单列且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建筑面积≥26000平方米,地下建筑作为停车、人防和消防等设备用房,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地下、半地下建筑若作为商业或经营性用房使用应计入容积率。
(五)建筑密度:≤30%。
(六)绿地率:≥30%。
(七)建筑高度:<80米。
四、拍卖出让地块的建设和配建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受让人须按照设计引导图图示,配建一所60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36班、初中24班),学校用地面积≥27530平方米、建筑面积≥33250平方米,学校设计方案应征得三明市教育局同意,设计及施工标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要求,学校设计、建设、验收、交付等有关事项,由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
(二)学校及附属设施均属于中等装修、交钥匙工程,须满足教学使用,学校应在2023年8月前完成建设、验收并交付。
(三)受让人须在学校及附属设施整体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给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理委员会,并负责开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发票或涉税证明(如涉及开票及办证的税费须由受让人承担)。
(四)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240.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125.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115.0米,地块内建筑高度需满足区域航空管制要求。
(五)建筑退红、间距:建筑退红按照设计引导图控制,退红、间距均应满足消防及《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设计文件应提供线上日照分析图)。
(六)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组织,做到人车分流,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限制车行交通进入地块内部。
(七)停车泊位:建设项目配建车位中应包含不低于总数5%的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不得出售,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八)景观风貌:应与周边建筑环境景观相协调,并提交城市夜景工程设计方案和园林景观设计方案。
(九)建筑立面及外墙装饰:沿市政道路侧住宅建筑裙楼应采用硬质高档次材料。应合理设置空调机位及外机挡板等设施。
(十)屋顶形式:屋顶设计应简洁大方,富有层次。突出屋面的楼梯、电梯机房以及其他附属用房应与主楼整体设计,各立面(含第五立面)外观协调。
(十一)架空层:鼓励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架空层应作为非机动车、居民休闲绿化等公共用途,不计入容积率,不得分隔,不得进行产权及使用权销售,且层高不低于3.6米,不高于5.0米。
(十二)按照设计引导图图示,配建小区道路。道路长度约280米,断面宽度13米(3米人行道+7米机动车道+3米人行道),该小区道路应与周边公共路网衔接贯通,并对公共开放。
(十三)小区须实行电子化物业管理,设置物业管理用房1处,套内建筑面积≥230平方米。
(十四)邮政快递服务场所:设置邮政快递服务场所1处,套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并按单元设置智能信包(快件)箱。
(十五)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受让人须在地块沿街集中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其中包括2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用房须集中在建筑的一至三层且上下层相连通,其中建筑一层对外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沿街开间宽度不少于12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需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社区用房交房标准与普通商品房(店面)相当。社区用房在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无偿提供给福建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集团有限公司,并负责开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发票或涉税证明(如涉及开票及办证的税费须由受让人承担)。
(十六)垃圾收集设施:按服务半径70米或因地制宜地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点应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并带有完善给排水设施处,避开主要人流路线。
(十七)智慧安防小区: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中共三明市委政法委等5部门《关于推进三明市“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政〔2019〕52号)的有关规定,出让地块应按“智慧安防小区”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报经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十八)市政设施:项目内工程管线均应采用地下埋设并不得超出用地红线,配电房、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等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十九)公共安全要求:应满足防洪、抗震、人防、消防等公共安全要求。
(二十)受让人须高档次完成出让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含地下管网)、停车场、绿化、夜景(建筑轮廓)、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一)受让人无偿提供给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建筑(学校、社区用房),其实际提供的建筑面积超过约定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列入容积率核算、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
(二十二)多方案比选要求:受让人应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6个月内提交三个设计方案进行比选,最终方案以三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核确定为准。
(二十三)项目分期建设规定:允许地块分期建设、核实,分期不能超过两期,各期建设内容、范围应在设计方案中明确;首期的物业管理用房应按分期建设的比例建设,其余公配建应在首期建设。最后一期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二十四)海绵城市设计要求:应与项目规划的方案结合提交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二十五)日照分析及测绘(包含容积率核算)均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成果。
(二十六)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十七)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八)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二十九)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福建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完成“三通一平” 的净地(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地块交付标高为黄海高程136米,“三通”以出让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三十)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三十一)受让人须按规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十二)竞得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三明生态新城的,须另在三明生态新城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开发企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由该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十三)竞买申请人之间不得私下串通,采取“围标、串标”等非法方式排挤其他竞买申请人、干扰拍卖活动、破坏公平竞争、谋取不当利益等。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竞买申请资格或竞得人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并将该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今后禁止参与沙县土地资源交易市场出让活动。
(三十四)受让人应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省、市、县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三十五)规划和建设须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竞买资格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拍卖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
(一)拍卖出让起始价:根据出让价格评估备案结果,经集体研究,三明生态新城金泉路南侧F-10地块6998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拍卖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11600万元,并设拍卖出让底价。
(二)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320万元。
(三)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七、拍卖出让的组织实施
经县政府批准的拍卖出让方案,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与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三明生态新城金泉路南侧F-10地块6998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
八、其他事项
其他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3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九、本出让方案由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沙县自然资源局、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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