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金桥路西侧C-18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日期:2020-05-12 16:42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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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 

  你们《关于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金桥路西侧C-18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沙自然资新城〔2020〕6号)悉。经研究,同意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金桥路西侧C-18地块538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金桥路西侧C-18地块538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拍卖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拍卖出让地块位于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金桥路西侧,四至范围为:东至金桥路、西至规划道路、南至规划道路、北至规划道路,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拍卖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土地面积:53806平方米。

  (二)土地用途: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零售商业为主,兼营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其他商服)、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

  (三)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自出让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2.1(且>1.0),该指标包含出让地块内除底层架空以外所有的地上建筑面积,其中商服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商服建筑应相对集中布置在地块东南侧。另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地下建筑不得作为住宅和商业使用,仅用于地下停车、设备、人防用途,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

  (五)建筑密度:≤25%。

  (六)绿地率:≥30%。

  四、拍卖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地块用于建设人才用房,人才用房由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理委员会指定对象购买,其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同期房屋市场销售均价的85%确定;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期满后需上市交易转让的,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二)该项目商服建筑,由受让人自行面向社会销售。

  (三)建筑间距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四)建筑须在出让红线图中建筑物范围线内布置,高层建筑主体退距需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五)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240.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130.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110米,地块内建筑高度需满足区域航空管制要求。

  (六)建筑层高设计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七)地块内所有建筑的层高设计不得低于2.2米(斜屋面除外)。

  (八)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组织,做到人车分流,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限制车行交通进入地块内部。

  (九)停车位布置应考虑人流、车流方向,停车位须设计在出让用地红线范围内,停车位数量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地下室停车位按规定设置汽车充电插座。

  (十)地块须进行高品位景观设计,建筑的风格、高度、材料、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十一)景观(含夜景)方案须专项报批。

  (十二)地块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住宅建筑立面须公建化处理。

  (十三)地块南侧应预留出足够的城市退让空间,作为迎宾大道东西向沿线重要的城市景观视觉通廊。

  (十四)地块规划设计时沿城市主干道一侧建筑应充分考虑天际线的变化,并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建筑空间关系。

  (十五)地块规划设计须满足《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十六)地块建设须实行雨污分流,管线下地,并设室内配电房。

  (十七)小区须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

  (十八)小区内必须设置统一的信报箱。

  (十九)小区内须实行电子化物业管理;小区内必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二十)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中共三明市委政法委等5部门《关于推进三明市“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政〔2019〕52号)的有关规定,出让地块应按“智慧安防小区”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报经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二十一)受让人须负责高品质完成出让红线图中出让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含地下管网)、停车场、绿化、夜景、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地块的夜景方案应单列报审。

  (二十二)项目建设的相关建材,应力求低碳、环保。

  (二十三)受让人须在地块南侧规划建设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的商务金融中心,作为该区域重要的城市建筑风貌节点。

  (二十四)受让人须在地块沿街位置建设一所独立幼儿园,标准为12班制,幼儿园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其设计及施工标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要求,幼儿园建筑面积计入出让地块容积率指标。建筑物交房标准与普通商品房相当(含外立面普通装修),幼儿园除建筑工程外的其他景观、设施等不列入受让人的建设范围。受让人须将幼儿园整体无偿提供给福建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发票及相关税费由受让人承担,其价格参照开票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十五)受让人须在地块沿街位置集中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其中包含2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用房须集中在建筑的一、二层且上下层相连通,其中建筑一层对外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沿街开间宽度不少于12米,交房标准与普通商品房相当。社区用房在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无偿提供给福建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发票及相关税费由受让人承担,其价格参照开票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十六)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十七)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八)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第一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十九)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价款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每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三十) 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福建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完成“三通一平” 的净地(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以出让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三十一)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三十二)受让人须按规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十三)地块内所有建筑均由受让人统一建设,不得转让土地用于私建。

  (三十四)受让人须在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核心区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沙县办理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由该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十五)受让人应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省、市、县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三十六)规划和建设须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拍卖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

  (一)拍卖出让起始价:根据出让价格评估备案结果,经集体研究,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金桥路西侧C-18地块538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拍卖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8900万元,并设拍卖出让底价。

  (二)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780万元。

  (三)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12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七、拍卖出让的组织实施

  经县政府批准的拍卖出让方案,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金桥路西侧C-18地块538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

  八、其他事项

  其他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3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九、本出让方案由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沙县自然资源局、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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