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拍卖出让三明市沙县区东大路片区10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经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拍卖出让三明市沙县区东大路片区10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分别为:P2022-03至P2022-1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见附表)
二、出让方式
按每个宗地分别进行竞买报名、拍卖出让。竞买人可报名参加1个或多个宗地的竞买,也可报名参加全部宗地的竞买。
三、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具备竞买资格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四、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五、出让宗地的交付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三明市沙县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完成“三通一平” 的净地(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三通”以出让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六、项目开竣工时间要求
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18个月内。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拍卖会定于2022年7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交易厅举行。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且不低于拍卖出让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每个宗地均设拍卖出让底价。
(三)申请人可于即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不含节假日),到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四)竞买人参加拍卖出让活动时,只能参加所缴交竞买保证金对应宗地的竞买;若未竞得该宗地,该竞买保证金不能转为其他宗地的竞买保证金。
(五)土地出让价款不包含土地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规定由受让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税费。
(六)竞买报名时间及申请方式:竞买报名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下午5时(不含节假日);竞买人须在竞买报名截止时点前,将竞买保证金缴入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帐户并开具缴款票据,向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竞买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竞买须知》等拍卖出让文件。
(八)有关拍卖出让的具体事宜,请与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联系,联系人:孟先生、罗女士,联系电话:0598—5825427。
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6月24日
附表: 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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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平方米、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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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宗地 编号 |
宗地名称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使用年限 |
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 起始价 |
竞买 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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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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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2022-03 |
三明市沙县区 |
1105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40年 |
≤1.0 |
≤65% |
≥5% |
415 |
83 |
||
2 |
P2022-04 |
三明市沙县区 |
358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40年 |
≤1.0 |
≤80% |
/ |
135 |
27 |
||
3 |
P2022-05 |
三明市沙县区 |
753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40年 |
≤1.0 |
≤50% |
≥15% |
290 |
58 |
||
4 |
P2022-06 |
三明市沙县区 |
213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用地 |
50年 |
≤1.0 |
≤80% |
/ |
20 |
4 |
||
5 |
P2022-07 |
三明市沙县区 |
415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用地 |
50年 |
≤0.5 |
≤65% |
≥5% |
40 |
8 |
||
6 |
P2022-08 |
三明市沙县区 |
665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用地 |
50年 |
≤1.0 |
≤65% |
≥5% |
60 |
12 |
||
7 |
P2022-09 |
三明市沙县区 |
39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用地 |
50年 |
≤0.8 |
≤80% |
/ |
35 |
7 |
||
8 |
P2022-10 |
三明市沙县区 |
414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用地 |
50年 |
≤1.0 |
≤50% |
≥15% |
40 |
8 |
||
9 |
P2022-11 |
三明市沙县区 |
312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用地 |
50年 |
≤1.5 |
≤80% |
/ |
35 |
7 |
||
10 |
P2022-12 |
三明市沙县区 |
174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用地 |
50年 |
≤1.0 |
≤90% |
/ |
20 |
4 |
||
备注 |
1.宗地编号P2022-03~05地块,项目的产权可分割销售、办理产权证,其最小分割单元的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30平方米。 2.宗地编号P2022-06~12地块,项目的产权需整体持有,不得分割销售、办理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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