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俱信超市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日期:2024-10-10 09:02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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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86号 

    

  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俱信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DJK4C04L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金泉路20号如意坊商业街2幢5号 

  经营者:张某铭 

  身份证号码:35*************038 

  联系电话: 180****2666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金泉路20号如意坊商业街2幢5号 

  2024年8月20日,沙县区烟草专卖局与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金泉路20号如意坊商业街2幢5号的三明市沙县区俱信超市(经营者:张某铭)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内有销售卷烟,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8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增加营业收入,于2024年8月10日,购进利群(长嘴)2条、七匹狼(红)7条、中华(硬)1条、七匹狼(软灰)3条、芙蓉王(硬)1条、利群(新版)1条、七匹狼(古田红军灰)1条、牡丹(软)1条、七匹狼(纯境)1条、中华(双中支)1条、长城(金南极)1条、南京(炫赫门)1条(10包),共12个品种,计21条(每条10包,共计210包)的卷烟,在其超市内销售。至2024年8月20日被查,共销售利群(长嘴)6包获利18元、七匹狼(红)57包获利85.5元、中华(硬)1包获利6元、七匹狼(软灰)15包获利30元、南京(炫赫门)1条(10包)获利20元、利群(新版)2包获利3元、七匹狼(古田红军灰)3包获利12元、牡丹(软)1包获利1.5元、七匹狼(纯境)6包获利9元、中华(双中支)6包获利45元、长城(金南极)6包获利30元,共11个品种,113包,以上共获利260元。 

  另查明,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0日,从“沙县格调餐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也为张某铭,经营地址: 沙县水南公园管理房)拿到俱信超市来销售的,因两家店的经营者都是张某铭,无相关购销凭证。沙县格调餐厅的卷烟是从烟草专卖局购进,沙县格调餐厅取得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6日,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被我局处以罚款的处罚。 

  2024年8月20日,三明市沙县区烟草专卖局卷烟真伪鉴别小组对当事人超市现场查获的11个品种,97包的卷烟进行鉴别,鉴别结果为真品卷烟。对当事人超市现场查获的11个品种,97包的卷烟和已销售的11个品种,113包的卷烟进行核价,经核价未销售的11个品种,97包的卷烟货值金额为2236元,已销售的11个品种,113包的卷烟货值金额为2124元,共计4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沙县区烟草专卖局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市现场检查情况、案件的来源情况及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卷烟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4年8月20日沙县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真伪鉴别书》、《涉案物品核价表》、《查获卷烟喷码明细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售的卷烟是真烟及当事人所售卷烟的核价情况; 

  证据三: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况及违法销售卷烟的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四: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9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第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卷烟违法经营总额4360元,且于2024年7月16日,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已被我局处以罚款的处罚,属于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闽市监规〔2023〕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无证经营行为,立即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2、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0%的罚款17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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