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明市沙县区芷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戒烟灵虚假广告案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87号
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芷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C3W6AB65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迎宾大道9号科技园23号A层-53
法定代表人:方某阳 身份证号码:35*************118
联系电话:147****6789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迎宾大道9号科技园23号A层-53
2024年8月21日,我局收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派的“互联网广告信息文书”,文书内容载明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御荟泉旗舰店发布一则宣传戒烟灵广告,标题内容为“戒烟灵中草药戒烟I神器品正男士女士尼古丁随身辅助神器一盒装”。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御荟泉旗舰店发布一则宣传戒烟灵广告,标题内容为“戒烟灵中草药戒烟I神器品正男士女士尼古丁随身辅助神器一盒装”,其宣传内容主要有“当天断烟瘾,一闻止瘾,永不覆发,想不戒都难”,执法人员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截图、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运营人员未认真审核所售戒烟灵的宣传内容,就擅自将上级供货商提供的戒烟灵标题内容“戒烟灵中草药戒烟I神器品正男士女士尼古丁随身辅助神器一盒装”及宣传内容“当天断烟瘾,一闻止瘾,永不覆发,想不戒都难”复制链接到京东商城平台当事人开设的御荟泉旗舰店,当事人运营人员并不知晓所售戒烟灵是否具有上述功效且无相关佐证材料证明该款戒烟灵具有上述功效就对外发布戒烟灵功效的宣传广告。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分别于2024年7月26日、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10日各销售一单此款戒烟灵,价格均为36元(不含运费)。经核算,上述所售戒烟灵广告内容的制作、编辑图片及上传广告内容费用共计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2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御荟泉旗舰店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及办公场所现场的情况;
证据二: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御荟泉旗舰店发布“戒烟灵中草药戒烟I神器品正男士女士尼古丁随身辅助神器一盒装”广告内容截图复印件1套,证明当事人发布戒烟灵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2024年9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戒烟灵虚假广告的事实和广告费用的情况;
证据五:2024年8月21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派到我局的“互联网广告信息文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9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不知晓且无相关佐证材料证明所售戒烟灵功效的情况下,擅自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御荟泉旗舰店发布主要内容为“当天断烟瘾,一闻止瘾,永不覆发,想不戒都难”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已构成发布戒烟灵虚假广告。
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为200元,案发后及时删除所售戒烟灵的违法广告内容,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中GG-1“违法情节:从轻情节;裁量幅度:广告费用可以计算且合理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其他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的规定。经本局综合裁量,本案行政处罚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经本局综合裁量,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720元(处广告费用3.6倍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