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明市乐一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宣传广告案

日期:2024-09-20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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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82号 

 

  当事人:三明市乐一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CY0GT24M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金明西路218号1幢一单元502室 

  负责人:郑某榕         身份证号码:35***********011 

  联系电话:135****5551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 

  2024年7月24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单称“三明市乐一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宣传广告。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金明西路218号1幢一单元502室“三明市乐一贸易有限公司”核查,在该公司旗下拼多多店铺九条悟乐一专卖店发现了12315投诉单中所提到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上开设网店,店名:九条悟乐一专卖店,并通过该网店发布宣传销售产品,涉案的产品为:高档软毛牙刷软成人家用男女通用高密度刷丝护龈牙刷马卡龙软毛牙刷,品牌:修洁,品名:磨尖丝牙刷,执行标准:GB30003-2013  GB39669-2020,生产厂家:扬州金槐有品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扬州市高新区华扬西路277号。主页第一张宣传图片印有广告语:“20支只需3.99元”。实际店铺里卖的这款产品链接只有两个订单选项,分别为“20支一桶4.8元”、“10支一桶3.8元”,并无所宣传的“20支只需3.99元”选项。当事人称这款产品于2024年5月3日在网店做“20支只需3.99元”的活动,因只做一日活动,于第二日就取消了,活动结束后,因为疏忽忘记删除活动宣传图片,只单纯把价格改回4.8元。据当事人交代,该公司网店产品宣传图片全程委托义乌市亿铭摄影工作室制作,产品的版面广告按图片张数收费,单价100元,这款产品就只做了首页宣传“20支只需3.99元”一张,共花费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郑长榕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负责人郑长榕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网店后台活动上架信息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当事人收款收据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制作涉案商品广告的费用;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店铺九条悟乐一专卖店发布“20支只需3.99元”的宣传广告,实际并无所宣传价格的相关订单选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涉及从重和从轻情节,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1条款一般情节:“广告费用可以计算且合理的,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法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宣传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36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三明市沙县区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9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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