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诚食品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糕点案

日期:2024-08-15 08:47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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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71号 

   

  当事人:福建荣诚食品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1FE***9 

  住所:福建省沙县洋坊新华都物流配送中心内南三区域加工区 

  负责人:蔡* 

  身份证号码:44512119*********X

  联系电话: 1730598***5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洋坊新华都物流配送中心内南三区域加工区 

  2024年5月27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关于三明市沙县区百鲜面包坊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糕点的投诉举报件,称:于2024年4月19日在三明市沙县区荣诚饼家鸿图店(实为:三明市沙县区百鲜面包坊)购买到提拉鲜果蔬续纯蛋糕、苏式桃酥、酥皮牛角包,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T 20977-2007,涉案产品没有营养成分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请依法处理。 

  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沙县区凤岗新城西路2-7号的三明市沙县区百鲜面包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面包坊内销售的苏式桃酥、酥皮牛角包、牛奶特香包、水牛奶纯蛋糕等糕点,标签上标注:产品执行标准GB/T 20977、许可证编号SC12435042700799,制造商福建荣诚食品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地址福建省沙县洋坊新华都物流配送中心内南三区域加工区。标签上均未标注“营养成分表”。上述糕点为福建荣诚食品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生产。当事人福建荣诚食品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生产销售标签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预包装食品糕点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6月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福建荣诚食品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主营生产预包装食品糕点,其生产的糕点产品主要销售给沙县区的三家面包店,三明市沙县区百鲜面包坊(沙县鸿图店)、三明市沙县区宇诚面包坊(沙县华山店)、三明市沙县区麦诚面包坊(沙县翠绿店)。当事人自2024年4月5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在其生产的“冰乳酪芋泥雪贝”、“酥皮牛角包”、“古早蛋糕”、“虎皮蛋卷”、“黄金格格”、“可可泡芙”、“奶香小石头”、“牛奶特香包”、“牛奶小蛋糕”、“泡芙”、“全麦吐司”、“肉松球”、“手撕包”、“鲜果蔬纯蛋糕”、“苏式桃酥”、“特香包”、“提子蛋卷”、“咸吐司”、“岩烧乳酪”、“菠萝奶酥”、“肉松蛋糕卷”、“水牛奶纯蛋糕”等22个品种的预包装食品糕点的标签上只标注品名、配料、生产日期、上市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GB/T 20977、许可证编号SC12435042700799,制造商福建荣诚食品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地址福建省沙县洋坊新华都物流配送中心内南三区域加工区等内容,未标注“营养成分表”。预包装食品糕点的标签是由当事人自行打印。 

  另查明,当事人2024年4月份共生产、销售853盒(袋)的标签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糕点、销售货值总额3952.80元、成本总额3557.52元、获利总额395.28元;2024年5月份共生产、销售974盒(袋)的标签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糕点、销售货值总额4649.30元、成本总额4184.37元、获利总额464.93元,两个月合计共生产、销售1827盒(袋)的标签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糕点,销售货值总额8602.10元,成本总额7741.89元、获利总额860.21元。 

  2024年6月5日,我局委托一品一码(三明)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当事人2024年6月4日生产的“肉松球”、“牛奶特香包”、“水牛奶纯蛋糕”、“特香包”、“奶香小石头”、“肉松蛋糕卷”6种糕点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11日, 一品一码(三明)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4]YPYM(SP)0605-04)、《检验报告》(NO:[2024]YPYM(SP)0605-05)、《检验报告》(NO:[2024]YPYM(SP)0605-06)、《检验报告》(NO:[2024]YPYM(SP)0605-07)、《检验报告》(NO:[2024]YPYM(SP)0605-08)、《检验报告》(NO:[2024]YPYM(SP)0605-09),检测结论: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1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5月27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关于三明市沙县区百鲜面包坊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糕点的投诉举报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情况; 

  证据二:2024年5月30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沙县区百鲜面包坊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10张;2024年6月3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三明市沙县区百鲜面包坊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糕点的标签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事实等情况; 

  证据三:2024年6月17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沙县区百鲜面包坊经营者蔡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三明市沙县区百鲜面包坊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糕点的标签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事实等情况; 

  证据四:2024年6月11日, 一品一码(三明)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6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6月4日生产的“肉松球”等6种糕点经检验合格的情况; 

  证据五:2024年7月1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4年4月5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糕点的标签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事实、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糕点的生产、销售货值总额、获利总额等情况; 

  证据六:2024年6月5日, 2024年7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4月、5月“生产入库表”、2、2024年4月、5月“销售、利润汇总表”、3、销售数据“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自2024年4月5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生产、销售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糕点的生产、销售货值总额、获利总额等情况; 

  证据七:2024年6月5日,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7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第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上未标明“营养成分表”的预包装食品糕点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未标明“营养成分表”的糕点的货值总额8602.10元,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闽市监规〔2023〕3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60.21元;2、罚款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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