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泰美家具超市销售不合格木制家具-餐椅案

日期:2024-08-01 10:29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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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63号 

   

  当事人:沙县泰美家具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3HA***Y 

  经营场所:福建省沙县凤岗金明东路1*6-3、1*6-4号 

  经营者:黄*炜 

  身份证号码:35042919900310***1 

  联系电话: 1366699***1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凤岗金明东路1*6-3、1*6-4号 

  2024年5月10日,我局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单》(2024年96号),关于市局消保科移交沙县泰美家具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木制家具-餐椅线索,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4年4月28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MJJCM-0071,产品名称:木制家具-餐椅,规格型号:430mmⅹ420 mmⅹ870mm  2309,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重金属含量、甲醛释放量项目不符合GB/T 3324-2017、GB18584-2001标准要求,依据《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MJJCM-0071及福建省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2024)MJJCM-0071)。并告知当事人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检等事项。当事人对《检验报告》NO:(2024)MJJCM-0071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木制家具-餐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金迪万宝”牌木制家具-餐椅(产品名称:木制家具-餐椅,商标:金迪万宝,规格型号:430mmⅹ420 mmⅹ870mm  2309)是2023年8月13日从赣州市南康区金宝银家具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共购进2把该批次的“金迪万宝”牌木制家具-餐椅,是客户要求补货因此才购进2把,餐椅的购进单价240元,货值560元,当事人以每张280元销售价标价销售。于2024年3月29日被抽检,未对外销售。 

  上述当事人销售的“金迪万宝”牌木制家具-餐椅(产品名称:木制家具-餐椅,商标:金迪万宝,规格型号:430mmⅹ420 mmⅹ870mm  2309)。2024年4月28日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验报告》NO:(2024)MJJCM-0071,产品名称:木制家具-餐椅,规格型号:430mmⅹ420 mmⅹ870mm  2309,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重金属含量、甲醛释放量项目不符合GB/T 3324-2017、GB18584-2001标准要求,依据《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29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NO:(2024)MJJCM-0071)1份,福建省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2024)MJJCM-0071)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情况; 

  证据二:2024年5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相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现场无“金迪万宝”牌木制家具-餐椅等情况; 

  证据三:2024年6月1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金迪万宝”牌木制家具-餐椅进化货凭证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金迪万宝”牌木制家具-餐椅及购进销售等情况; 

  证据四: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7月2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第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销售的“金迪万宝”牌木制家具-餐椅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重金属含量、甲醛释放量项目不符合GB/T 3324-2017、GB18584-2001标准要求,依据《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且已售的产品货值560元,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闽市监规〔2023〕3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5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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