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水南创安消防器材经营部(康文珍)销售不合格的消防水带案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64号
当事人:沙县水南创安消防器材经营部(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沙县水南路46号(桥南东路6幢7号店)
经营者:康**
身份证号码:35*************322
联系电话:139****8208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以55元/条的价格向消防水带生产商福建省贵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采购8条生产日期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附着强度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要求”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系不合格消防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中的“违法情节:从重情节;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4条消防水带;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2128元(货值金额的2.8倍)。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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