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万家优品家具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餐椅案

日期:2024-07-17 17:09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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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54号 

    

  当事人:三明市万家优品家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4LPUW1F 

  经营场所:三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金明西路***号 

  经营者: 谢**           

  身份证号码:35*************238 

  2024年5月11日本局综合执法大队收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转来的案件线索移交单([2024]95号),内附抽样单1份、编号为(2024)MJJCM-0067的检验报告2份、福建省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单2份。该报告显示:三明市万家优品家具有限公司销售销售的木制家具-餐椅(成都石行天下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430mm×420mm×900mm903#)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出具编号为(2024)MJJCM-006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漆膜耐磨性、甲醛释放量项目不符合GB/T 3324-2017、GB18584-2001标准要求,依据《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5月13日本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三明市万家优品家具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2024)MJJCM-0067的《检验报告》及《福建省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只在餐椅销售区发现1件上面贴有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封条的备用餐椅样品(颜色:珍珠银,型号规格:430mm×420mm×900mm903#)。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T 3324-2017、GB18584-2001标准要求的餐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6月3日本局收到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双市监案移[2024]ZF1-72号),内容:“本局在办理成都石行天下家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中发现,三明市万家优品家具有限公司销售的餐椅涉嫌虚假标注成都石行天下家具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因该案件线索的违法主体为三明市万家优品家具有限公司,承办人员将该案件线索并入本案调查处理。 

  经查,2024年3月29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木制家具-餐椅(商标:盛发家私,规格型号:430mm×420mm×900mm903#,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单位:成都石行天下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抽样,经检验,出具编号为(2024)MJJCM-006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耐磨性(技术要求:应不低于3级,检验结果:4级)指标与甲醛释放量(技术要求≦1.5mg/L,检验结果:6.8mg/L)两项指标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漆膜耐磨性、甲醛释放量项目不符合GB/T 3324-2017、GB18584-2001标准要求,依据《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表示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调查,上述涉案餐椅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从广州"石行天下家私"定购的,定购是整套木制家具(1张餐桌、6把餐椅),进价1630元/套(其中餐桌进价550元/张,餐椅进价180元/把),至案发之日共销售了1张餐桌和5把餐椅,其中抽样时抽样人员买样1把(价格280元/把)用于检验;2024年4月5日当事人销售了1套石行天下886餐桌椅(1餐桌+4把餐椅),餐桌销售价1000元/张,餐椅销售价245元/把,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进货凭证、销售单据及电子发票等相凭证。经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80+5×245=1505元,违法所得360元。 

  又查,2024年3月29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涉案餐椅进行抽样时,涉案餐椅是裸装状态,餐椅上没有标注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开始时当事人以为是“盛发家私”的产品,向抽样人员说是“盛发家私”的产品,抽样人员在抽样单上商标栏上填写了“盛发家私”,后来当事人查看了进货凭证,才知道是从广州"石行天下家私"进的货,就与广州“石行天下家私”经销商(微信号:“石行天下华南大区~小霞”)联系,经销商说生产商是成都石行天下家具有限公司,因此抽样人员按经销商提供的信息填写抽样单其他栏目。另外,该款餐椅进货凭证上的产品名称是“椅93珍珠银”,型号规格是93#,但抽样单上填写的规格是903#,两者不符。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餐椅的进货凭证,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因此执法人员无法确认供货商的主体相关信息,也就无法通过属地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供货商进行调查;同时,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查询:“盛发家私”与“石行天下家私”是两个不同品牌的家具生产商的注册商标,因抽样单填写有误,执法人员无法确认涉案餐椅的真实生产厂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相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证据二:福建省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编号[2024]MJJCM-0067)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及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涉案餐椅的事实及销售产品的数量、进价、销售价、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采购入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餐椅的来源情况; 

  证据六: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转来的案件线索移交单([2024]95号)、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双市监案移[2024]ZF1-72号),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7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T 3324-2017、GB18584-2001标准要求的餐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是首犯(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未见其违法记录),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档从轻情形:“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涉案餐椅; 

  2、没收不合格涉案餐椅1把; 

  3、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4、罚款1505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186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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