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6月14日)
日期:2024-06-14 11:40
来源:沙县区交通运输局
|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1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83号 | 代素荣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出具虚假装载、配载证明,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出具虚假装载、配载证明或者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代素荣 | 闽G-A5265 | 2024年6月7日 | 罚款4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2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84号 | 曾松儿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货物运输车辆除外。”《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未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可以处每吨二百元罚款。” | 曾松儿 | 闽G56179 | 2024年6月11日 | 罚款18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3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85号 | 郑上松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货物运输车辆除外。”《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未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可以处每吨二百元罚款。” | 郑上松 | 闽GB1972 | 2024年6月12日 | 罚款4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4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86号 | 郑上松损坏、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案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郑上松 | 闽GB1972 | 2024年6月13日 | 罚款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