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4月7日)

日期:2024-04-07 15:11 来源:沙县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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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案由)

执法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处罚时间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执行情况
1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4号 龚和利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龚和利 闽H-NV978 2024年4月1日 罚款1200元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执行完毕
2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5号 陈加幸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陈加幸 闽H-98790 2024年4月1日 罚款1500元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执行完毕
3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6号 林火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车辆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2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林火旺 闽F-A3111 2024年4月1日 罚款300元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执行完毕
4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7号 杨建平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较重情节规定 杨建平 闽F-A3111 2024年4月1日 罚款3000元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执行完毕
5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8号 余昌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余昌妹 闽G-52282 2024年4月2日 罚款4000元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执行完毕
6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9号 江惠安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江惠安 闽G-PA658 2024年4月3日 罚款1500元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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