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鑫卢氏粮油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日期:2023-12-01 09:02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 | | |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133 

    

  当事人:沙县鑫卢氏粮油店(卢国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2Y7E7290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李纲西路12-11 

  经营者:卢国致          

  身份证号:35*************011 

  20231016,本局收到定远县恒昌米业有限公司的举报件,举报内容:福润美家生活超市等七家超市(涉嫌)销售假冒我公司生产的大米(和润万福香米),请贵局处理。经本局执法人员初步了解,上述七家超市销售的和润万福香米是从沙县鑫卢氏粮油店购进的。20231017,本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沙县金华西路186号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定远县恒昌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和润万福香米,执法人员在对其销售台账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20222月开始,陆续向沙县福润美家生活超市等七家超市销售“小和润万福香米”(规格:10㎏,生产单位:定远县恒昌米业有限公司),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的进货凭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小和润万福香米”(规格:10㎏)涉嫌假冒他人厂名厂址,造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1018依法立案调查。 

  查,当事人于20211115日从沙县五谷香米业有限公司购入散装花优米4252022416购入散装花优米4502022716购入散装花优米19102022127购入散装花优米15002023330购入散装花优米1610。每次购入后,就在其仓库用定远县恒昌米业有限公司的包装袋进行定量分装成10kg的“和润万福香米”,分装步骤是:散装花优米装入包装袋-用电子秤进行称重-封口-打码(打印生产日期)5次共分装了576包,分装的大米外包装袋上标识标注:和润万福香米,不忘初心,守护每一寸土地,山水善粮,守护每一颗谷粒。净含量:10㎏,远县恒昌米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滁州市定远界牌镇永宁街,电话:13507557505(该电话为委托代理人陈良泉的手机号),侧面有“和万家润万福”字,袋上标注有“闽中红”商标。至案发之日,上述分装的和润万福香米(10㎏)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每袋4750元不等(按当时市场价)。全部销售给沙县的七家超市,具体情况是:销售给福润美家生活超市(恒大店)90袋,销售金额4420元;销售给和润生鲜超市(华山店)120袋,销售金额5860元;销售给沙县禧润生鲜超市(城北店)59袋,销售金额2902元;销售给和润生鲜超市(一品莲城店)85袋,销售金额4175元;销售给福润美家生活超市(康城店)109袋,销售金额5212元;销售给和润生鲜超市(龙湖店)68袋,销售金额3340元;销售给福润美家生活超市(城西店)45袋,销售金额2230元,以上共销售数量576包,销售金额28139元,当事人获利4650元。 

  又查,2018年底当事人设计了一款“和润万福香米”的包装袋,委托定远县恒昌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和润万福香米”用于沙县超市销售按行业惯例,因大米在运输途中常会破包、漏包,生产厂家都会配上一定数量的备用包装袋用于更换,恒昌米业有限公司在委托期间共向当事人提供了和润万福香米的包装袋10850条。20211月,双方的委托关系结束,尚有576条包装袋未使用,当事人就用该包装袋用于自行分装,至案发之日该包装袋已全部用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编号:[2023036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对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的笔录1份,相片1套,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卢国致、委托代理人陈良泉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4、对委托代理人陈良泉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和润万福香米10,造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的违法事实经过;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与印刷方王成苍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31页,证明当事人最初设计和润万福香米原始版面的过程; 

  6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与定远县恒昌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32页,证明当事人委托加工及销售和润万福香米的事实经过、来往票据及和润万福香米包装袋10)的来源等情况; 

  7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和润万福香米(10)的销售凭证及销售汇总表,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和润万福香米(10)具体情况; 

  8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散装花优米进货凭证5份及沙县五谷香米业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证明当事人分装的散装花优米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11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1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沙县五谷香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花优米进行分装,加工制作成和润万福香米(10)进行销售,涉案产品标识上标注定远县恒昌米业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实施混淆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Z-1从轻情节予以量罚,裁量幅度:“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650元;3、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11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