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11月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1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46号 | 张进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可解体物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张进业 | 闽G-HM825 | 2023年10月27日 | 罚款875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2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47号 | 三明市鑫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三明市鑫成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28MA8RNKGG9K |
闽G-A8626 | 2023年10月27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3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48号 | 张光军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张光军 | 闽G-71907 | 2023年10月27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4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49号 | 彭友明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3007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彭友明 | 闽G-38160 | 2023年10月30日 | 罚款2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5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52号 | 温昌荣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温昌荣 | 闽G-A6388 | 2023年11月1日 | 罚款13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6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53号 | 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庄强 | 闽H-05250 | 2023年11月1日 | 罚款3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7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54号 | 龙岩市新宏机物流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龙岩市新宏机物流有限公司; 91350802MA8RL0KU3K |
闽F-B7811 | 2023年11月2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8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55号 | 龙岩市新宏机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4002序号较重情节规定 |
龙岩市新宏机物流有限公司; 91350802MA8RL0KU3K |
闽F-L636挂 | 2023年11月2日 | 罚款8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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