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5-13 16:21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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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和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促进人才引进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助推教育、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沙县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沙政〔2018〕127号)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沙政〔2016〕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具体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教育系统引进对象及资格条件

  教育系统引进人才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德才兼备,敬业爱生,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第一类人才可放宽到50周岁;在原工作单位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及以上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不得引进。

  教育系统引进人才对象(分为以下第一至五类):

  第一类:省级教学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专业学科课堂教学大赛、教师专业技能竞赛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教师;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师范院校博士毕业生。

  第二类:地市级教学名师名校长;省级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专业学科课堂教学大赛、教师专业技能竞赛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的教师;属我区紧缺学科的全日制师范院校硕士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

  第三类:地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区(县)级名师名校长;专业学科课堂教学大赛、教师专业技能竞赛省级三等奖或地市级一等奖的教师;属我区紧缺学科的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师范类(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建设高校(列入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教育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四类:属我区紧缺学科的区(县)级学科带头人、地市级骨干教师;属我区紧缺学科的福建师范大学等省级一流大学建设师范类院校教育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列入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五类:候鸟式人才。开展短期教学、担任学校教育顾问等服务,参与支教活动,帮助开展师资培训,提升师资水平、教育部门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卫生系统引进对象及资格条件

  卫生系统引进人才基本条件:热爱卫生事业,品行端正,具备良好医德医风,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年龄限制详见各类人才要求;在原工作单位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及以上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不得引进。

  卫生系统引进人才对象(分为以下第一至四类):

  第一类: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1.男性50周岁以内、女性4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本科(含成人教育)以上学历,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15年以上工作资历;副高级以上职称,曾任科主任以上职务;能填补引进单位某项技术空白,带动本专业发展。

  2. 2.具有教育部认可全日制医学院校临床医学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医学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内,专业对口者。

  第二类: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1.年龄在4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本科(含成人教育)以上学历,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10年以上工作资历;副高级以上职称;能填补引进单位某项技术空白或提高某项技术水平,带动某种设备的使用效益和本专业发展;

  2. 2.具有教育部认可全日制临床医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医学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内,专业对口。

  3.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除临床医学类外其它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取得医学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内,专业对口。

  第三类:各专业紧缺人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除临床医学类外其它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取得医学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内,专业对口。

  2.具有双一流大学医学大类或福建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类全日制本科(取得医学学士学位)学历。

  3.年龄在4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本科(含成人教育)学历,有二级以上医院5年以上工作资历;中级以上职称;能独立承担并胜任引进单位紧缺岗位工作(一年一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审定发布)。

  第四类:候鸟式人才。创新柔性引才方式,通过短期兼职、项目合作、顾问指导、候鸟服务、退休返聘等多种适宜形式,组织吸引各类人才到我区开展诊治病人、联合攻关、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活动。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1.70周岁内,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2. 2.具有相关专业学历、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重点学科专业如下:

  ①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肿瘤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老年医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麻醉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临床检验诊断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放射医学、临床药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等学科相关专业。

  ②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五官科学、中医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康复学、中医睡眠学专科、中西医临床医学等学科相关专业。

  近5年内在国内外大型医院(医学中心)、知名附属三级甲等医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和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预防、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尤其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诊治中,技术水平较高,得到同行公认,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且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能独立开展三级及以上手术;或每年主持疑难病例讨论、组织危重疑难病例抢救分别达20例次以上;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项以上,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多次主持、组织有效预防、控制、消除重大疾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专题调查处置。

  对我区引进紧缺急需专业或能填补某项医疗技术空白的,特别是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尤其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诊治中技术水平较高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各类引进人才年龄、学历的要求条件,经区卫健局审核后,报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引进办法和程序

  第三条  引进办法

  在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所需专业学科情况拟定引进人才名单,简化程序,严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组织考察、面试体检等环节,研究审批确定引进人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

  第四条  引进程序

  ㈠资格审查。教育、卫生系统根据所需专业学科情况,积极物色人才对象。一般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局资格审查后,统一报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对拟引进人才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㈡组织考察。由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对拟引进人才进行组织考察与专业审核。专业审核根据拟引进人才专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委员组建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资料、考核面试、实际操作、集中评议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成果审查。经组织考察与专业审核后,提出拟引进人才初步名单,在主管局单位公示。

  ㈢组织审批。拟引进人才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区委人才办备案,报区委编委会或区委常委会研究审批通过。经区编委会或区委常委会通过同意引进的人才,由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出具相应的录用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入编调动等相关手续。

  ㈣手续办理。区委编办、人社局、引进人才主管局协同根据编制计划和人才引进入编政策为其办理入职手续。

  所引进人才与聘用单位首次应签订不得少于10年的聘用合同,并全职工作。其中教育、卫生系统第二类和第三类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引进人才待遇。

  第五条  录用方式

  教育卫生系统第一至三类及教育系统第四类的区(县)级学科带头人、地市级骨干教师引进人才对象经引进程序审批后予以直接录用。教育系统第四类的福建师范大学等省级一流大学建设师范类院校教育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列入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予以单列招聘,专业考核面试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按程序报组织审批录用,面试未达规定分值不予录用。教育系统第五类、卫生系统第四类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局报备后,可直接引进使用。

  第六条 人事关系与职称聘任

  凡符合条件引进到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含随迁落户配偶),由区人社局负责建立正常的人事档案关系(包括工龄、保龄、职称聘任、工资晋升等人事档案材料)。对教育、卫生系统各类引进人才(在原单位已取得相应职称的)按原职称聘任,不占单位岗位职数,新引进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予以直接转正定级。

  第三章  优惠政策与标准

  结合沙县区实际制定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第七条  安家补助

  正式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10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具体补助标准为:教育系统第一类属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教育系统第二类、卫生系统第一类补助20万元;教育系统第三类、卫生系统第二类补助15万元;教育系统第四类、卫生系统第三类中的第1和第2种类型人才补助10万元。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一次性安家补助。

  本人及配偶在三明市区和沙县区无房产的各类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各主管局提供人才周转房(周转房不得转租),其中教育系统第二、三、四类和卫生系统第一、二、三类引进人才10年内免租金。政府提供人才房后,引进人才应退出周转房。

  第八条  购房补助

  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配备50套人才房,提供教育系统第二、三、四类和卫生系统第一、二、三类正式引进人才(已签订聘用合同)居住。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0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可申请由政府提供110-130平方米沙县区政府人才房1套。

  购房补助标准为:

  1.引进教育第二类、卫生系统第一类人才,聘用和服务期满5年的享受人才房50%产权份额,满10年的享受100%产权份额(满10年后无偿赠送);

  2.引进教育第三类、卫生系统第二类人才,聘用和服务期满10年的享受人才房50%产权份额(个人出资50%);

  3.引进教育系统第四类、卫生系统第三类第1种类型人才,聘用和服务期满10年的享受人才房30%产权份额(个人出资70%)。

  4.以上各类引进人才享受的人才房产权份额,必须在服务期达到要求后,方可办理人才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个人出资部分按签订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购买支付,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引进人才承担。

  第九条  配偶安置

  引进人才在我区落户,家属户口可自由选择是否随迁。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由用人单位和区有关职能部门推荐就业、帮助协调解决就业。配偶属于在职公职人员的,经业务考核和政审合格,可以直接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条  子女入学

  引进的各类人才(教育第一至四类、卫生系统第一至三类)子女可在区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自主选择入学,由区教育局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差旅补贴

  区财政每年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区引进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的候鸟式高层次人才。候鸟型人才每次来沙县区教育、卫生系统服务或指导时间在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按区干部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给予差旅费补贴,差旅费补贴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在沙县区服务期间,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拎包入住人才房。

  常年受聘在我区医疗单位工作的候鸟式高层次人才或挂点帮扶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3年工作协议且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给予在沙期间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使用

  第十二条  人才的培养

  对引进的博士生、硕士生,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和实践锻炼的机会。对德才兼备、表现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前途的高学历人才,优先列入后备干部培养对象。

  第十三条 人才的使用

  教育系统省、市名师名校长组建市、区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承担市、区名师专项课题及以上级别的,每年分别给予市级及以上级别工作室4万元、区级工作室2万元运行经费。工作室经费管理与使用按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卫生系统建立国家级、省级名医工作室的,分别给予每个工作室启动经费30万元、5万元。费用均由区财政支出。

  第五章  人才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人才管理

  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踪了解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成立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分别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纪检监察、组织部、编办、财政、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名单附后)。对各单位各类引进人才组织评审、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考核

  建立引进对象跟踪管理制度。所引进人才与聘用单位首次应签订不少于10年的聘用合同,并全职工作。其中教育、卫生系统第二类和第三类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并按聘用合同要求退还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根据引进人才的岗位实际签订明确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用人单位每年度对引进对象的工作目标业绩和成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续聘奖励等依据。引进人才聘期内累计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已经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和购房补助须全额退还。聘任期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卫生系统对引进人才原则上应当明确以下责任目标:

  1. 1.5年内必须带教2名以上的下级专业人员,所在科室人员结构得到优化,形成有效的梯队结构;

  2. 2.每5年内至少完成1项院级新技术、新项目;

  3. 3.在CN省级以上专业杂志发表2篇以上论文;

  4. 4.所在科室开展新技术的业务量每年有增长,群众满意度有明显提高。

  第一类人才:须完成第1、2、4项责任目标;

  第二类人才:须完成第2、3、4项责任目标;

  第三类人才:须完成第2、3项责任目标。

  第十六条  退出机制

  引进人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政策待遇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购房补助和激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上述人才在与我区学校(单位)签订的工作期间内离开用人单位所安排工作岗位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和购房补助(教育、卫生系统第一类人才服务满5年的除外),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遇上级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该政策无法执行的,另行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区现行政策及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相关奖励补贴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新引进的各类人才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引进的各类人才按“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引进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育、卫生系统人才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承担。《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教育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沙政〔2011〕211号)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沙政〔2016〕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乐生龙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主任:邓秋萍  区政府副区长

          张美娥  区政府副区长

  委  员:纪谷炜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罗光炎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王源云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编办主任

          颜瑞潭  区教育局局长

          周灿松  区财政局局长

          曾文礼  区人社局局长

          许法水  区卫健局局长

  专家委员由区卫健局、教育局设立专家库,各次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委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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