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完成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

日期:2020-01-23 08:47 来源:沙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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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5号)文件精神,沙县社保中心对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工伤职工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定期工伤待遇的人员进行了待遇调整,从2019年1月起执行,合计需补发各项待遇300377元,已于2020年1月20日全部补发到位。

  本次是全省第一次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各项待遇有了大幅提高,伤残津贴人均提高570.50元,生活护理费人均提高238.9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提高226.00元。我县此次享受待遇调整的1-4级伤残职工有17人,供养亲属60人。工伤待遇调整后,伤残津贴月人均为3056.47元,生活护理费月人均为2574.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为108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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