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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主要职能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18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提出全县农业农村(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执法工作

()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和农业、农村工作情况,开展“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县委、县政府决策参考。

()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参与拟订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

()承担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规划、政策;按分工组织、协调实施有关扶贫开发的工程和项目;协调开展“山海协作”、社会扶贫工作;负责有关扶贫的交流与合作。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指导农村基层建设、农村工作机制创新和农业及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指导实施新农村建设、农村小康、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管理与服务。

()指导全县粮食、经济作物、畜牧及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按规定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申报、农业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负责拟订和指导实施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等专项建设;拟订并指导实施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龙头企业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农作物种子(种苗,不含林木种苗和花卉)、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农作物、畜禽及水生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动植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花卉、野生动物)境内的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及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相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及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农民培训、村级农民技术员培训与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业系统劳模的评选和组织指导农民体育健身活动。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十三)拟订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依法对本县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不含森林动植物)。

(十四) 承担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农业机械化促进政策,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机化推广、普及和应用水平;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依法负责农机安全监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农机化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依法组织农业机械产品的调查,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的管理。

(十五)承办农业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农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对台农业合作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农业利用外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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