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4-10-18 11:18 来源:沙县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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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区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保障城区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动态管理,保障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3〕503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沙县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三明市沙县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三明市沙县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三明市沙县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总体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协同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二、联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三明市沙县区管道天然气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 

  三、联动内容 

  (一)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价格实行联动调整。即当购气价格一定时间内平均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可按购气价格变化情况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终端销售价格由综合购气成本(含后期门站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购气成本由燃气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实际到货含税加权平均价组成;采用槽车运输与管输(门站价格)多气源,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计算购气价格。燃气企业采购现货气源时应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建立询、比价采购机制,优先采购低价气,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税费、准许收益等组成,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四、启动条件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以半年或一年为联动调整周期,当购气价格6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则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20%,其购气成本累计12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上期应调未调折算价格 

  当计算期为6个月时,基期为计算期之前的6个月;当计算期为12个月时,基期为计算期之前的12个月。 

  (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由供气企业依据购气价格变化情况进行测算,适时相应提高或者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与购气价格联动,具体销售价格在不超过联动最高销售价格的情况下,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联动最高销售价格=上周期购气平均价格+配气价格。 

  五、启动程序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可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本机制进行测算主动实施,也可以由供气企业、天然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达到启动条件的,提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价格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居民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时累加或冲抵。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三)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依本机制进行联动调整,应在联动周期到期前三天主动提供相关的票据及调价方案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依据本机制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六、保障措施 

  (一)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当投资、运输气量、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校核调整。 

  (二)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如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应纳税费等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批次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 

  (三)为保障困难群众用气不受影响,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持相关有效证件前往燃气经营企业登记办理后,按照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85%执行。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部队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价格联动,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力度。各燃气企业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 

  (一)本机制由三明市沙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二)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原《三明市沙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沙发改〔2021〕31号、沙发改〔2021〕 35号)同时废止。本区其他燃气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机制相抵触的,以本机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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