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沙县区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决整治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 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1〕5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实施水电站分类整治。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底前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允许正常运营的水电站要持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和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㈠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我区水电站存在的问题,按照《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规定的退出、整改、完善三种类型,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落实处置措施。
㈡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尊重历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㈢坚持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完善水电站建管制度,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职责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健全建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严控新建项目,探索建立绿色可持续的水电站长效管理模式。
三、组织实施
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水利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协同承办,具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㈠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1月)
成立水电站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各有关单位成员和工作职责,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㈡核查评估阶段(2021年11月—2022年4月)
1.2022年1月底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照省水利厅即将出台的《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逐站开展问题核查,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处置意见。
2.2022年2月底前,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综合评估单位编制的水电站清理整治核查评估报告进行会审,确定核查评估处置意见,经公示后,由区人民政府上报辖区内所有水电站审核评估处置意见。
3.2022年4月底前,按照省直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出具的会审意见,建立区、乡(镇、街道)两级水电站处置台账。
㈢分类整治阶段(2022年5月—2022年12月)
1.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应当列入退出类。
⑴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⑵自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⑶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且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
⑷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列入退出类的水电站,原则上应在2022年底前退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属地责任,按照省直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和水电站处置台账,逐站整改、限期完成、销号管理。其中:
⑴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限期在2025年底前退出。确需保留的,应当经科学论证评估后根据生态功能影响和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是否可以调整保护区功能分区。可以调整的,在2022年底前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水电站所在区域调整出核心区或缓冲区;无法调整的依法依规可限期2025年底前退出。
⑵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建设的水电站,经区政府核实评估,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水电站,依法依规按程序论证调整水电站所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无法调整的,依法依规限期2022年底前退出。
⑶列入退出类的其他水电站,依法依规限期2022年底前退出。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水电站,可以列入完善类。
⑴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结论;
⑵依法依规履行了各项行政许可手续;
⑶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的区域;
⑷满足生态下泄流量要求;
⑸经论证对环境影响轻微、符合大坝安全、防洪减灾要求。
列入完善类的水电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督促水电站不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3.未列入退出类、完善类的水电站,列入整改类。
⑴建设运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全的水电站,由对口职能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并指导水电站业主办理完善有关审批手续,限期完成。
⑵对不满足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应主要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监控设施同步接入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考核系统。不按规定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成后不使用,或者下泄流量不满足要求等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水电站,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处罚,并由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发电。
⑶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态破坏的,应限期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增殖放流、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等生态修复措施。
⑷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列入退出类,并逐站明确退出时间。
列入整改类的水电站,逐站制定实施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落实,限期2022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列入退出类,并逐站明确退出时间。水电站业主按照整改方案严格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一座、销号一座。
4.严禁新扩改建。禁止批准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禁止增加装机容量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防止以技术改造名义扩建水电站,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㈣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2月)
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结束后,开展工作总结,对整治行动成果进行评估,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
四、职责分工
㈠区水利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指导督促5 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估。
㈡区工信科技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指导督促5 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
㈢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㈣区发改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办理立项审批(核准)。
㈤区财政局:负责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资金筹措下达及监管。
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负责规划选址审查并出具意见,办理用地手续及相关工作。
㈦区林业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负责办理林地使用、保护区功能调整等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水电站清理整治组织实施的领导,成立区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水电站清理整顿组织实施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具体见附件)。水电站点多面广,整治工作情况复杂,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和督查落实。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主办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明确时间节点,依法依规、高效有序推进。
㈡加强监督检查。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纳入党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河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推进,将把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纳入督查的重点,定期开展督查,对推诿扯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问责。
㈢加强资金保障。区财政局、水利局负责积极筹集和落实专项资金,保障水电站综合评估、规划修编、“一站一策”编制及水电站合法退出等工作,加快推进清理整治工作。
㈣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清理整治为契机,制定水电站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测监督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
附件:三明市沙县区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三明市沙县区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水电站清理整治组织实施的领导,确保水电站清理整顿组织实施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经研究,决定成立三明市沙县区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夏永福 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林 斌 区水利局局长
林爱华 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张泉儿 区发改局二级主任科员
林祖龙 区工信科技局副局长
洪华江 区财政局副局长
罗积清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国土空间规划中心主任
徐玉琴 区水利局副局长
陈奕斌 区林业局副局长
刘发水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2个工作办公室。
1.第一工作办公室,挂靠区水利局,主任由徐玉琴同志兼任,负责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整治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2.第二工作办公室,挂靠区林业局,主任由陈奕斌同志兼任,负责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涉及的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等审核和功能调整、规划选址、林地使用、用地报批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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