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5年国家生态县创建工作责任目标计划的通知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15年国家生态县创建工作
责任目标计划的通知
沙政〔2015〕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国家级生态县创建,根据《沙县2015年度生态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责任书》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我县2015年国家生态县创建工作责任目标计划分解下达,各有关单位要全力以赴、奋力拼搏,确保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的完成。
一、环境质量
㈠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辖区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95%。(责任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
㈡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标准天数达95%以上。(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
二、生态建设
㈠推进污染减排,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规范处理、处置;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按规定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并完成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全过程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经信局、农业局、公安交警大队)
㈡加大生态创建步伐,国家级生态县通过技术评估和4个国家级生态乡镇通过命名;组织开展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申报工作。(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
㈢强化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深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分段管理、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河长”制,按期完成年度重点项目;持续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治理和建筑施工、堆场、道路运输环境管理,同时整治交通、施工等扰民噪声。(责任单位: 县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公安局)
㈣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健全农村环境整治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建成设施的管护,落实运营经费,巩固示范工作成果,所有整治村垃圾清运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90%和90%。(责任单位: 县农业局、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
㈤2015年10月底前完成100%环评审批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㈥开展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㈦全面提升城乡绿化美化水平,完成“四绿”工程建设4050亩,完成人工造林更新1.8万亩。(责任单位: 县林业局)
㈧全面推广矿山植被恢复,着力治理“青山挂白”。完成南昌铁路局沙县采石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8亩;完成青州胜地采石场整治(责任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
㈨通过工程措施,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完成夏茂镇茂溪河道整治工程任务。(责任单位: 县水利局)
三、具体考核办法及责任分工
(见附件)
四、年度考核
㈠县政府将根据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
㈡各有关单位应于
附件:沙县2015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具体考核办法及责任分工
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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