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0年1月,财政部制定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我省财政部门也制定印发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20〕4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
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是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措施,在相关文件宣布停止执行或另有通知前,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做好政策宣传解答,保障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采购监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答工作,帮助采购人准确理解、运用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措施,切实保障好、服务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因不可预见性,需紧急中止、终止、变更原采购活动或方式的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应按规定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信息公告、系统保障工作。
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做好采购活动管理工作
各级采购监管部门应及时升级系统功能,加快推进电子开标、电子投标工作,减少纸质材料提供,为异地供应商不到场参与提供便利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加强信息提示提醒,充分保障供应商参与的权利。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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