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布事项的授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
(一)关于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二)关于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关于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政府采购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工程项目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并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使用招标文件范本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的,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由财政部门监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根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组织采购。
(四)关于品目分类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本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工程项目品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B类品目名称进行划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下载。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以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省级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部分品目实行网上超市采购。网上超市采购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闽财购〔2017〕33号)执行。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管理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代理机构”)并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实施采购,也可以根据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同类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应当做好自行组织采购的内部管理。集中采购目录内采用自行组织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备案。
集中采购目录内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特殊情况下累计金额超过上述标准需采用自行采购方式的,需报省财政厅批准。同类品目是指采购实施计划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执行上述规定时,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和医疗设备的同类品目的认定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品目编码最末级为准。
(四)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统一为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由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规定条件。
(五)关于属地管理
省属非在榕单位、垂管单位所属非在榕单位的政府采购,经省直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可实行属地管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标方法
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技术、服务等标准较为统一的部分品目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未作规定的品目可采用任一法定评标方法。
五、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特殊情况下,累计金额超过上述标准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网上超市采购的,需报省财政厅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应当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省属高等院校除外),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准。
达到政府采购金额起点或限额标准,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程序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采取非招标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规定执行。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六、其他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各市、县(区)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含)。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本通知编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通知》(闽财购〔2015〕3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行备案制的通知》(闽财购〔2015〕4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省属医院执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补充通知》(闽财购〔2016〕3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
2018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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