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日期:2019-01-17 10:14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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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内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特殊情况下累计金额超过上述标准需采用自行采购方式的,需报省财政厅批准。同类品目是指采购实施计划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执行上述规定时,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和医疗设备的同类品目的认定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品目编码最末级为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统一为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由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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