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三沙生态旅游大道(沙县段)建设项目)

日期:2022-07-05 17:12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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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三明市沙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征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三沙生态旅游大道(沙县段)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名称、位置

  三沙生态旅游大道(沙县段)建设项目,位于沙县区凤岗街道大洲村、井后村、垄东村、水美村。具体位置详见建设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凤岗街道大洲村旱地0.0025 公顷、林地0.1537公顷、草地0.0246公顷、其他农用地0.2768公顷、建设用地0.0702公顷、未利用地0.0397公顷;凤岗街道井后村水田1.9458公顷、旱地0.4297公顷、园地0.0179公顷、林地3.7353公顷、草地0.0762公顷、其他农用地2.1763公顷、建设用地0.1155公顷、未利用地0.1647公顷;凤岗街道垄东村水田0.6362公顷、旱地0.1272公顷、林地1.7162公顷、草地0.0468公顷、其他农用地0.9815公顷、建设用地0.2724公顷、未利用地0.0147公顷;凤岗街道水美村水田0.1668公顷、旱地0.042公顷、园地0.2393公顷、林地5.9854公顷、草地0.2316公顷、其他农用地1.192公顷、建设用地0.0602公顷、未利用地0.0024公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9436公顷,其中:农用地20.2038公顷(耕地3.3502公顷)、建设用地0.5183公顷、未利用地0.2215 公顷;使用国有土地5.307公顷,其中:农用地4.0674公顷、建设用地1.239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6.2506公顷。拟征收耕地已全部承包到户。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三沙生态旅游大道(沙县段)建设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沙沙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大洲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万元/公顷、水美村、井后村和垄东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0,园地(经济林地)0.46,非经济林0.24,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沙生态旅游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沙政〔2022〕24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补偿暂行标准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2012〕320号)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322 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26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沙政〔2011〕475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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