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沙县区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日期:2022-05-13 16:41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区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2〕461号)批准,我区决定征收集体土地1.7022公顷,现将征收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三明生态新城金泉花园周边路网建设项目

  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虬江街道金泉村。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虬江街道金泉村水田0.1608公顷、园地1.0233公顷、林地0.518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7022公顷。

  四、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以上地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二级区片75万元/公顷。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为0.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区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其他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