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三明市沙县区际口赤砂商住地块)

日期:2021-12-31 15:49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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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三明市沙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三明市沙县区际口赤砂商住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三明市沙县区际口赤砂商住地块位于凤岗街道漈口村。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漈口村集体土地6.9489公顷。其中:水田1.9412公顷;旱地1.2676公顷;林地0.7146公顷;其他农用地0.61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092公顷;未利用地0.0984公顷。   

  拟征收土地已承包到户。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三明市沙县区际口赤砂商住地块,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漈口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为0.24,未利用地为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暂行标准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2012〕320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暂行标准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2012〕320号)文件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86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01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沙政〔2011〕475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街道、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凤岗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凤岗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三明市沙县区际口赤砂商住地块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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