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武夷新区至沙县高速公路(三明段)工程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日期:2021-06-04 16:48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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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三明市沙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武夷新区至沙县高速公路(三明段)工程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武夷新区至沙县高速公路(三明段)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夏茂镇梨树村、月邦村、中堡村、坡后村,高桥镇官庄村和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土地勘测定界图。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武夷新区至沙县高速公路(三明段)工程建设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需要,符合沙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城乡规划和《福建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16—2030)》专项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使用)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夏茂镇梨树村水田4.4619公顷、园地0.8841公顷、林地7.525公顷、其他农用地0.59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801公顷、其他土地0.0434公顷、未利用土地0.1023公顷;夏茂镇月邦村水田3.8634公顷、园地3.3278公顷、林地19.7337公顷、其他农用地1.05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71公顷、其他土地0.0885公顷、未利用土地0.7361公顷;夏茂镇中堡村水田4.1206公顷、园地0.9024公顷、林地6.3294公顷、其他农用地1.5414公顷、其他土地0.0417公顷、未利用土地0.9044公顷;夏茂镇坡后村水田0.054公顷、园地0.9564公顷、林地1.6636公顷、其他农用地0.1916公顷;高桥镇官庄村水田3.405公顷、旱地0.0444公顷、园地0.0533公顷、林地6.0101公顷、其他农用地0.41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877公顷、其他土地0.0215公顷、未利用土地0.9481公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70.8099公顷,其中:农用地 67.139公顷(含耕地15.9493公顷)、建设用地0.7849公顷、未利用地2.886公顷;使用国有土地5.8442公顷,其中:农用地0.423公顷、建设用地5.3246公顷、未利用地 0.096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76.6541公顷. 拟征收耕地已全部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夏茂镇坡后村、月邦村、中堡村、梨树村,高桥镇官庄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9万元/亩,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0,园地(经济林地)0.46,林地0.24,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沙高速三明沙县段夏茂高桥等乡镇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2020〕138号)。房屋拆迁由沙县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补偿暂行标准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2012〕320号)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08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98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沙政〔2011〕475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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