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省道横五线(S304)沙县际口至官庄段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告

日期:2021-06-04 16:11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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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文〔2021〕145号),决定征收(使用)我区土地42.6258公顷,作为省道横五线(S304)沙县际口至官庄段公路建设用地,现将征收(使用)土地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建设项目:省道横五线(S304)沙县际口至官庄段公路建设项目 

  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和权属单位 

  征收(使用)土地位于三明市沙县区,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土地勘测定界图。 

  获批总用地面积42.6258公顷,分别为征收凤岗街道漈硋村水田0.8305公顷、旱地0.0689公顷、园地0.2297公顷、林地3.8807公顷、其他农用地0.33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58公顷、其他土地0.0452公顷、未利用土地0.2858公顷,漈口村水田0.0761公顷、旱地0.1992公顷、园地0.3643公顷、林地5.2560公顷、其他农用地0.105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018公顷、未利用土地2.0589公顷,张坑湾村水田0.4459公顷、林地1.1778公顷、其他农用地0.1489公顷、其他土地0.0090公顷、未利用土地0.3658公顷,高桥镇官庄村水田1.8519公顷、旱地0.2102公顷、园地0.5293公顷、林地4.4190公顷、其他农用地0.38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147公顷、其他土地0.0120公顷、未利用土地0.9781公顷,黄溪坑村园地0.0496公顷、林地1.71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61公顷、其他土地0.0017公顷、未利用土地0.401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8.0766公顷;使用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国有林地2.314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22公顷、其他土地0.0033公顷、未利用土地0.0448公顷,国有交通运输用地11.7007公顷、其他土地0.3138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14.5492公顷。 

  三、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以上地块沙县区凤岗街道漈硋村、漈口村、张坑湾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三级区片67.5万元/公顷;高桥镇官庄村、黄溪坑村、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四级区片58.5万元/公顷。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为0.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三明市沙县区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其他相关事项 

  ㈠本次征收(使用)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高桥镇人民政府,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高桥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㈡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㈢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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