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9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告

日期:2020-11-06 16:04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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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0〕143号),决定征收我县土地9.2344公顷,作为沙县2019年度第三批次用地,现将征收土地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本批次共3个地块,分别为:01地块拟规划作为硅酸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工业用地;02地块拟规划作为新增年产6000万条环保烧结页岩砖等墙体材料建设项目—工业用地;03地块拟规划作为沙县日晶升机制砂生产项目—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和权属单位 

  01地块征收土地位于高砂镇高砂村渡头、02地块征收土地位于青州镇青州村峡尾甲、03地块征收土地位于高桥镇官庄村,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土地勘测定界图。 

  征收沙县高砂镇高砂村林地1.70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977公顷,青州镇青州村园地0.1522公顷、林地0.2673公顷、其他农用地0.17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115公顷、未利用地0.7626公顷,高桥镇官庄村林地4.9577公顷、黄溪坑村林地0.203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9.2344公顷。 

  三、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以上地块中高砂镇高砂村,青州镇青州村,高桥镇官庄村、黄溪坑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四级区片58.5万元/公顷。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为0.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其他相关事项 

  ㈠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分别为高砂镇人民政府、青州镇人民政府、高桥镇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高砂镇人民政府、青州镇人民政府、高桥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㈡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㈢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 规划选址土地勘测定界图 

                                   

 

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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