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大基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日期:2019-02-22 11:56 来源:沙县政府办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的批复》(明政地〔2019〕6号)的规定,现将大基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使用土地基本情况

  南阳乡大基村景明新村建设项目均用于本村村民的住宅建设,使用本村集体土地0.4876公顷,其中水田0.4179公顷、农村道路0.0696公顷、其他草地0.0001公顷。

  二、使用土地四至范围

  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使用村民承包地的,由村委会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由村委会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使用土地的有关补偿,参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以上地块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五级区片3.8万元/亩。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为0.1。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被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由使用单位结合本村实际,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农户,妥善安置被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四、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使用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五、各当事人对拟订《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书面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明政地〔2019〕6号

          2.一书四方案

 

 

沙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