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大洲村等土地的通告

日期:2018-05-15 10:03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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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大洲村等土地的通告

沙政地〔201852

 

凤岗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222号)等精神,现将征收凤岗街道大洲村等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长兴路南段A 地块道路等3个项目。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土地1.29公顷,分别为:凤岗街道大洲村集体旱地0.71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67公顷,东山村集体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183公顷、未利用土地0.110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的有关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以上地块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二级区片5万元/亩。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为0.1。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别到凤岗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村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凤岗街道大洲村、东山村

2018514日至2018529

凤岗国土资源所

2018529





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及占用林地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851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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