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的通知
沙政〔2018〕40号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沙县城镇(乡)基准地价的通知》(沙政地〔2017〕165号)于
一、城区范围内,个人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见附件1。
二、乡镇建成区内,个人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见附件2。
三、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历史遗留只缴交土地出让金但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宗地)发生转让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差额。
四、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批准转让的,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五、法人单位的套房类住宅、店面,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按附件1执行。法人单位除套房类住宅、店面外的其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或转让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拆迁户异地安置的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拆迁面积的,其超出拆迁面积部分的建设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其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按附件1执行。
七、虎岭安置小区等7个拆迁安置小区(具体详见附件3),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按附件3执行。
八、沿街出让的个人住宅用地申请变更为商服用地的,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可按商服用地与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中间值)的差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行政划拨的住宅用地,应先补办原用途出让手续后,方可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九、同一宗地中包括两类以上(含两类)不同土地用途的,按各类用途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并按所对应的土地用途和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十、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的农民公寓和一户一宅房屋符合条件上市交易的,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村农民公寓房地产权属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沙政办〔2015〕23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次调整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自2018年5月1 日起执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沙政地〔2016〕91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通知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附件:1.沙县城区个人商业、住宅划拨国有土地补办出让的出让金(净收益)标准
2.沙县乡镇个人商业、住宅划拨国有土地补办出让的出让金(净收益)标准
3.沙县拆迁安置小区划拨国有土地补办出让的出让金(净收益)标准
沙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