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东山村等土地的通告

日期:2018-03-01 08:53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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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东山村等土地的通告

沙政地〔201821

 

凤岗街道办事处、高砂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7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864号)等精神,现将征收凤岗街道东山村等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4个工业项目。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土地9.8812顷,分别为:凤岗街道东山村集体林地2.6619公顷,凤岗街道西山村集体水田0.0468公顷、旱地0.1096公顷、林地0.54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公顷,高砂镇龙慈村集体林地6.481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的有关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以上地块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二级区片5万元/亩。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为0.1。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凤岗、高砂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村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凤岗街道东山村、西山村

2018224日至2018311

凤岗国土资源所

2018311

高砂镇龙慈村

2018224日至2018311

高砂国土资源所

2018311

 

 

 

 

 

 

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本通告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涉及占用林地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822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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