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道205线沙县后底至永安吉山改线工程(沙县后底至水南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沙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使用)土地55.3315公顷,分别为沙县虬江街道安坪村集体水田0.4992公顷、其他农用地0.1054公顷、其他土地0.0075公顷,茶丰峡村集体水田1.586公顷、旱地0.114公顷、林地0.3696公顷、其他农用地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009公顷、其他土地0.0319公顷、未利用土地0.3595公顷,长红村集体水田1.5147公顷、旱地0.0527公顷、园地0.1398公顷、林地2.5953公顷、其他农用地0.5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2公顷、其他土地0.0032公顷、未利用土地0.1444公顷,茅坪村集体水田0.63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公顷,山峰村集体水田0.72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6公顷、其他土地0.0354公顷,水南村集体林地0.0987公顷,洋坊村集体水田0.5957公顷、旱地0.2861公顷、园地0.2376公顷、林地5.1902公顷、其他农用地0.318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94公顷、其他土地0.0308公顷、未利用土地0.0517公顷,镇头村集体水田14.6364公顷、旱地1.0046公顷、林地1.442公顷、其他农用地2.51公顷、其他土地1.4738公顷、未利用土地0.1947公顷,柱源村集体水田3.3847公顷、旱地0.1047公顷、园地0.0114公顷、林地1.2718公顷、其他农用地0.188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76公顷、其他土地0.3353公顷、未利用土地0.011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4.0498公顷;使用国有林地6.799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2289公顷、其他土地1.1834公顷、未利用土地0.0696公顷,计使用国有土地11.281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5.3315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的有关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以上地块的虬江街道洋坊村、水南村、水南林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二级区片5万元/亩;虬江街道安坪村、茶丰峡村、长红村、茅坪村、山峰村、镇头、柱源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三级区片4.5万元/亩。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为0.1。国有土地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和有关规定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五、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2017年12月23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联系人:罗光椿、龚玉华,联系电话:5825427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和三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征地单位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附件:1.闽政文〔2017〕405号
2.沙政地〔2017〕149号
3.一书三方案
沙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