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沙县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日期:2022-05-27 16:53 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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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优化我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所称不动产,指沙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载明的权利人,以及申请人关于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申报办理登记。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一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除本通告第四条所列情形外,申请人因转让、赠与、抵押不动产等事由申请登记的,经核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转让人、赠与人、抵押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㈠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㈡未经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㈢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廉价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㈣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情形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果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为一方,且该方未通知另一方共同申请登记,导致不动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相关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建议夫妻双方将属于共有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共同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 

  六、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防范不动产权属纠纷和交易风险。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2年7月10日起执行,对于不动产权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或者与登记的权利状况不符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通告》由三明市沙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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