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12-28 11:59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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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0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774号)等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因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事件直接导致老年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时,依照合同约定,给付投保人(受益人)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符合党和国家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积极“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要求,符合省、市、县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决策部署,可以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减少因老年人意外伤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关爱老年群体的实际行动。 

  二、明确目标任务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投保对象为沙县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根据省、市的目标要求,从20191月份开始实施,保险期限1年,沙县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第一阶段,至2019年底,力争全县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参保率达15%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参保率达100%;第二阶段,至2020年底,力争全县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参保率达35%;第三阶段,至2021年底,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参保率达55% 

  三、具体实施办法 

  ㈠投保范围1.政府为特定对象沙县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为: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除外)、优抚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2.非政府购买对60~79岁的老年人鼓励个人自行参保,也可以由亲属子女或社会组织、爱心人士以出资或资助的方式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㈡投保标准及资金筹措。1.城乡特困供养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抚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由县财政统一投保20元。2.投保保险费由保险部门按实际保单报县老龄办复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 

  四、落实责任分工 

  城乡特困供养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抚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由县民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并投保;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本单位离退休老年人投保;县老龄办负责具体方案的制定和督促落实;县财政局负责补助投保资金的筹集、拨付;保险机构负责制定适合、吸引老年人的赔付保障方案,负责承保、理赔、宣传、服务、统计等具体工作的开展,落实参保老年人名单,做好与财政局和老龄办对接;各乡(镇、街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老年人意外保险工作,各村(居)指定专人协助开展工作。 

  五、抓好工作推进 

  按照《福建省老龄办、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银龄安康工程”的通知》(闽老龄办综20184) 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774号)等文件精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公司负责实施。县老龄办要加强与保险机构沟通协调,签订保险框架协议,对理赔条款把关,协调处理相关事务等,保险公司年度理赔额不低于投保总额的60%,若理赔金额达不到投保额的60%,县老龄办要将剩余部分,作为高龄老年人、特困老年人的送温暖费用。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借助电视、网络、宣传单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宣传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意义,增强广大老年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要深入村()进行宣传,提高老年人自愿投保的参与度和履盖面。要鼓励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附件:沙2019年关于开展“银龄安康工程”保险方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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