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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力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稳定发展实施意见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3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力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相关企业共渡难关,现就我县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领域复工复产,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筑业

  ㈠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运转。梳理优先审核复工项目及重点企业清单,因企因时简化复工审核手续和流程。对各类工程项目实行复工安全条件承诺审核制(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除外);对重点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在人力资源、防疫物资、建筑原材料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并优先审核复工。

  ㈡推行多种投标保证机制。全面推行使用投标保函、保险保证等方式替代现金投标保证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免交投标保证金。

  ㈢畅通特殊项目开工“绿色通道”。2020年6月30日前,因医疗、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经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内部审批,只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告知程序后即可先行开工,再补办手续。

  ㈣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要调整工程合同价款的,住建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办理不可抗力相关证明,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并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纠纷。

  ㈤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认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二、房地产业

  ㈠调整预售许可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城区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无不良信用、近期无群体信访和重复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商品房项目地上形象进度达到15%即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地下室的地下一层可相当地上二层。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

  ㈡顺延开竣工日期。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开竣工时间和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预售期限的房地产项目,预售期限相应顺延,我县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计入开竣工时间。

  ㈢调整预售资金使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调整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计划和用款计划提出申请,以按月提前支付次月形象进度工程款、材料款等款项。对非核心要件可容缺办理,先予审批,容缺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补齐。

  ㈣服务企业开展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新开盘商品房项目,不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销售,减少销售现场人员聚集。

  ㈤调整土地出让金缴交期限。疫情防控期间成交的宗地,延期至疫情消除后10 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按合同约定应在疫情防控期间缴交的出让金,延期至疫情消除后10日内缴交。疫情发生前土地出让金缴款已违约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违约责任。已经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地块,受疫情影响造成项目产值、税收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根据疫情天数按比例免除违约责任。

  ㈥加强房地产企业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领域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住房贷款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企业延期还款,疫情防控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㈦提前审核不动产登记材料。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 50%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可以持预申请书面报告、土地出让合同、交地确认书、用地红线图及土地出让价款缴交凭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预受理、预审查、预落宗,并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预审理告知单》。通过预审理的项目,开发企业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补充完整的办证材料后,即可正式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㈧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时、按时发放。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增强职工租房支付能力,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及时审批拨付资金。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按照正常缴存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参加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负责。本意见所称“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政府部署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时间2020年1月24日(含)起,至省政府发布疫情解除公告之日止。中央和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县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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