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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鳗鱼工厂化养殖规范管理措施的通知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04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鳗鱼工厂化养殖规范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鳗鱼工厂化养殖规范管理措施

 

  为规范管理我县鳗鱼工厂化养殖,确保鳗鱼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快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严格鳗鱼养殖准入制度

  从事鳗鱼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要按照《沙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划定的养殖水域功能区划合理布局养殖区域和规模。加强鳗鱼养殖项目审批管理,从事鳗鱼养殖生产应向相关部门办理农业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域滩涂养殖等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否则,依法予以查处。在本措施实施之前已建成投产或未批在建的鳗鱼养殖企业应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

  二、建立鳗鱼养殖动态数据库

  对辖区内鳗鱼养殖情况进行普查,调查掌握区域内养殖场数量、养殖面积、养殖品种、养殖模式、日常管理、清塘污水排放周期及排向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

  三、提高养殖设施设备水平

  要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资金支持引导养殖户提高健康养殖水平,提升养殖尾水处理能力,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施鳗鱼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利用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智慧水产养殖,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鳗鱼养殖生产深度融合,开展数字渔业示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

  四、推广标准化养殖

  鳗鱼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科学确定放养密度,按规范开展生产。养鳗企业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在线监测、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应当建立水产养殖生产档案,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以及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五、改善养殖水域环境

  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工作,养鳗企业养殖用水应采用自然水源,不滥采地下水,养殖尾水处理应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

  六、强化投入品管理

  依法建立健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加强水产养殖用药指导,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以及饲料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药、违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和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违法等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

  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养鳗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的抽样检验。建立健全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要将全部养鳗企业纳入水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可追溯系统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八、加强水环境污染监测和监管

  要加强鳗鱼养殖尾水监测,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养鳗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质的具体措施。同时,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和水质监测。要加强环境监察执法,严厉打击养殖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保护好养殖水域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

  九、附则

本措施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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