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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健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07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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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卫健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医保局、残联、计生协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沙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沙政办〔201667号)同时废止。本县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3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

县卫健局 县教育局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县住建局 县医保局 县残联 县计生协会

20196月)

 

为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96号)和三明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明卫〔201981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且未再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㈠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夫妻,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6.户籍在我县。

以下人员不属于特别扶助对象:①未曾生育且未曾收养过子女的;②曾违反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③因虐待子女等主观因素导致其死亡或伤残的;④单身或离异、丧偶等单身期间收养的;⑤201611日以及以后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需经县级及以上卫健部门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的。

㈢救助帮扶对象的退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的夫妻因死亡、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户籍迁移等情况;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每年在资格确认期间,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复查报告,因治愈等情况,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停止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二、主要内容

㈠提供经济救助

1.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夫妻,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女方未满49周岁的,鼓励其再生育或合法收养。

2.提高特殊家庭扶助标准。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夫妻,49~59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100元;60~69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70周岁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与国家扶贫政策相衔接,属低保家庭的,每人每月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90元。(以上标准含国家、省定补助及居家养老护理费)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按一、二、三级,每人每月分别补助700元、600元、500元。

2018年度历史存量人员,女方5559周岁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390元;未满49周岁的及手术并发症对象按原标准执行。

3.意外事故救助。计生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重大伤害或重大疾病等,由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临时救助制度给予临时救助。

4.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严格落实《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计委 三明市计生协会关于开展计生失独家庭父母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通知》(明计生协〔201827号),做到应保尽保,并协助群众做好保险补助工作。

5.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的,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伤残保险金;对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赔偿金。

㈡突出医疗服务

1.强化医疗救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救助对象特殊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60%70%给予补助。其中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再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实施第三次精准补助。

2.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服务证》,由县总医院、各分院(社区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患者信息精准识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相关凭证,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

3.拓展健康服务内容。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对象,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费提供不少于1次的健康检查。

4.探索实行监护人制度。鼓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寡独居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主要履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职责。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意见时,可免亲属签字,但须主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后,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5.积极开展心理慰藉工作。组织心理咨询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免费提供心理疏导,为需要咨询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开展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和手拉手活动,做好特殊家庭融入社会工作,鼓励他们走出家门参加文体活动,帮助建立与社会的正常联系和人际间的交往。开展志愿者结对活动,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残联、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以精神慰藉为重点,与特殊家庭开展结对、联亲活动。

㈢强化居养保障

1.补助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计生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予以全额代缴。

2.改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住条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无住房的,可申请保障房;各乡(镇、街道)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符合当地保障条件的特殊家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开辟养老阵地。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县民政部门协调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予以安排和接收。

4.补助丧葬费用。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死亡的,参照《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规定,予以免除基本丧葬费用。

5.提供家政服务。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针对边远山区服务券(卡)无法落地的,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议定具体发放形式,并将实施细则报县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同时,发挥各地专业化服务组织作用,无偿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老年人专用手机或健康手环等设备,信息收集、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档案、紧急援助(应急救助)、定期回访、远程定位等服务,低偿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以及文化娱乐、学习教育、陪伴聊天、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

㈣开展亲情关怀

1.提供再生育服务。县级卫健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特殊家庭夫妻双方意愿,提供再生育咨询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家庭,由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对确实需要借助医学手段辅助生育技术受孕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检查和治疗的时间及其他便利。对实施人工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万元的补助;采用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万元的补助。

2.提供收养寄养服务。福利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生特殊家庭依法收养子女或办理寄养,不得收取除收养登记费用外的任何费用。

3.落实中考加分政策。对残疾独生子女,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中享受3分政策性加分。

㈤拓展优惠范畴

1.提高福利待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除按规定享受有关补助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低保范围。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对残疾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属于“低保”户的,享受的特扶金和其他计生特殊家庭补贴不计入收入。

2.扶持就业创业。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创业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

3.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卫生健康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中心作用,为计生特殊家庭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推进工作落实。本意见救助帮扶所需经费,除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单位承担,医疗保险救助、再生育扶助资金由医保基金支出外,其余均由县财政承担,各司其职,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落到实处。特别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办法,由奖励扶助发放机构进行发放。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逾期提出申请,不予以补办。

㈡完善联系制度。县卫健部门、乡(镇、街道)、村()要层层建立挂钩帮扶制度,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双岗”联系人,由县卫健局干部担任第三联系人,组织管理好计生特殊家庭联系人队伍,要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确保联系对象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随时取得联系,获得帮助。建立特殊家庭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切实做好扶助关怀工作,做到应扶尽扶、精准帮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救助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切实让计划生育家庭享有更多实惠。

㈢形成工作合力。卫健、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医保、残联、计生协会等部门应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衔接。计生协会要积极发动理事、会员、志愿者等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结对帮扶服务,每年至少开展2次走访慰问活动。残联要及时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排忧解难,落实各项助残政策,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纳入精准康复服务重点保障人群,优先享受精准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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