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政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
二、补助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均不纳入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三、补助内容: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种粮大户奖励和再生稻催芽肥补贴。
四、补助标准: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支付和历年结转资金)和乡(镇、街道)确定的补贴面积测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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