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政策公开】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

日期:2024-09-09 15:42 来源: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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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油生产类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种植函〔202426号)。

  二、补助对象: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联户农户集中建造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建设时间8年以上(含八年)的老旧温室大棚,以及因灾重建的温室大棚。 

  三、补助类型与标准:用于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四、补助面积与标准 

  4.1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4.2补助标准:智能温室每亩8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4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3.2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1.6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0.8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6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4万元。 

  五、申报程序: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申报,并审核、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研究、确定,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开展项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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