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政策公开】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项目

日期:2024-09-09 15:38 来源: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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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脱贫户产业发展补助项目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脱贫户(含监测对象)。 

  3.补助内容:对脱贫户(含监测对象)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手工业加工、商品销售等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4.补助标准:每户(或项目)安排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0元。 

  5.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区,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人口因素分配法将资金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分配使用方案。脱贫户根据自身当年度产业发展情况向所在村提交补助申请材料,由村委核实后汇总提交申请材料至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或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审核材料后,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至补助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 

  二、经营主体带贫益贫补助项目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内容: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5户以上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稳定就业。 

  4.补助标准:每带动一户脱贫户(含监测对象)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或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区,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人口因素分配法将资金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分配使用方案。符合补助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向所在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或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由乡(镇、街道)审核材料后,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补助资金。 

  三、公益性岗位补助项目 

  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城镇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 

  3.补助内容: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下同)就地就近就业。 

  4.补助标准:每吸纳一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5.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区,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人口因素分配法将资金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分配使用方案。脱贫户根据自身意愿向所在村提交公益性岗位申请材料,由村委核实后汇总提交申请材料至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或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开发村级脱贫户公益性岗位,由乡(镇、街道)审核材料后,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村,由村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从事公益性岗位的脱贫户发放工资。 

  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 

  3.补助内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建设“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 

  4.补助标准: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区,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政策意见等规定,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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