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政策公开】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日期:2024-09-09 15:23 来源: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 | | |

  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经函〔2024360号)。 

  二、补助对象 

  服务主体及农户。 

  三、补助内容 

  围绕水稻粮食作物生产,为种粮农户提供机耕、机种、机收等环节进行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补助标准适当向小农户和薄弱的机种环节倾斜,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 60% 

  五、申报程序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省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项目方案制订区级实施方案。服务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社会化服务。服务主体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并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提交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核查通过后,将签字盖章后的服务情况表在服务对象所在村进行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材料汇总并进行分类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补助面积和补助资金的依据。审核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进行补助结算,及时予以拨付补助资金。被服务对象的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发放到被服务对象“一卡通”账户,服务主体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服务主体的对公账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